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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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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3-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9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3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4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9月8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2023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7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住所: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

钱京,男,1983年8月出生,时任恒宝股份公司董事长、总裁,住址:江苏省镇江市。

徐霄凌,女,1978年6月出生,时任恒宝股份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

陈妹妹,女,1986年2月出生,时任恒宝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恒宝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

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某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

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

二、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恒宝股份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钱京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恒宝股份经营管理,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未能在履职过程中对专网通信业务执行及业务实质进行全面审慎了解,未及时发现该项业务的异常以及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霄凌作为时任恒宝股份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负责恒宝股份财务工作,同时负责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审核。未能全面审慎了解该项业务实质并进行会计处理,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妹妹作为时任恒宝股份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未能全面审慎了解该项业务实质,并且在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恒宝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钱京、徐霄凌、陈妹妹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钱京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徐霄凌、陈妹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所涉业务与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正在以及将要执行的合同造成影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内容,经公司测算,即使进行追溯重述,公司2017年度归母净利润仍为正数,2017-2020各年度净资产仍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