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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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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2023-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14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明确了填补回报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相关防范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率等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假设如下:

1、主要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于2024年1月末完成发行,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公司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2,6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30,000.00万元,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在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5)本次测算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等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股本等的影响。

(6)公司2023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216.6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7,444.54万元;假设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2023年1-9月净利润的年化数据(2023年1-9月数据的4/3倍)(该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的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假设公司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23年基础上按照持平、下降20%、提高20%等三种情景分别计算。

(7)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条一净资产收益和每股收益率的计算及披露》计算方式计算。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公司对2023年度净利润的假设仅为方便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度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同时,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本次发行能否获得上述批准尚不确定。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公司的股本总额会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达到的预期收益需逐步释放,若公司的利润在短期内不能得到相应幅度的增加,则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受到影响,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说明,详见《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深耕改性材料业务已近三十载,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与市场开拓,公司业务遍布国内外。作为车用改性材料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成为多家世界知名汽车制造商和新能源车企的核心材料供应商。

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天津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新材料北方智能制造基地(一期)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可以满足公司在车用改性材料领域的新客户拓展和产品订单量提升的需求,增强公司生产规模和供应能力。同时本次新增产能将以开发低碳材料创新技术为核心目标,引入绿色能源和数字化生产管理体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加强和保障公司产品供应能力,提升公司生产效率,并以此助力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巩固和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方面的储备情况

自设立以来,公司一直从事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拥有研发技术人员617人,占员工总人数的19.70%。公司不仅在研发人员及管理团队中具备人才优势,也将人才优势推广到生产一线,为近年来公司扩大生产奠定了人力资源基础,进一步保证了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同时,公司与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等知名高校持续保持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并成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为公司人才培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有助于未来进一步提升现有业务的技术水平。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技术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在改性塑料领域深耕多年,通过不断改进工艺技术流程,在相关领域尤其是汽车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和经验。公司自主研发实力始终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与国内各大著名高校持续保持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公司研发中心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被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企业、被上海市科委认定为上海市汽车用塑料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内部研发,公司在微发泡材料技术、低密度材料技术、薄壁化材料技术、“以塑代钢”技术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在汽车低散发材料方面,公司借助多年来汽车内饰领域的技术和经验积累,在汽车用改性塑料材料低气味、低TVOC领域处于行业优势地位;在高性能汽车内饰材料方面,公司多年攻关的低密度内饰材料和高性能爆破仪表板材料,打破数十年同类材料被国外企业垄断的局面,大大提升了公司的技术水平及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公司领先的技术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技术保障。

(3)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市场方面的储备情况

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开拓,公司已为国内外多家传统及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提供服务,包括宝马、奔驰、大众、长安、长城、江淮、北汽、通用、福特、克莱斯勒、吉利、奇瑞等传统车企及比亚迪、赛力斯、广汽埃安、蔚来、理想、小鹏等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公司募投项目所处位置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新区是首批国家新型工业化汽车产业示范基地与天津汽车产业发展的主要承载地,汇集了公司上游大型石化企业如中海油、中石油和中石化等及下游汽车整车厂一汽大众、一汽丰田、长城汽车、比亚迪等。未来,公司将依托地域优势、产品优势和服务优势等进一步加强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同时依托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汽车产业链优势积极开拓新客户资源,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良好的资源储备,能够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促进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为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提供保障。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相关资金将投入“天津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新材料北方智能制造基地(一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加强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控风险。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公司未来将持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领域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持续做好重点领域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控、处置和报告,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为合理回报股东,特别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进一步明晰和稳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回报机制。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持续采取多种措施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二、 公司相关主体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出具的承诺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周文作为普利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14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及相关公告具体内容已于2023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该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 2023-142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3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

4、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条件。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的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定启动发行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方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定价方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发行数量不超过26,000,000股(含),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限售期安排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0,000.00万元(含本数),符合深交所主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规定。本次发行的拟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编制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编制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3年11月2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涉及独立董事相关部分条款等进行修订,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对公司章程中分红等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涉及独立董事相关部分条款等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部分条款等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制定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1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4年1月8日14:3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143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监事会于2023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

4、监事会主席郭思斯女士主持本次监事会。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论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条件。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的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定启动发行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方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定价方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发行数量不超过26,000,000股(含),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限售期安排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0,000.00万元(含本数),符合深交所主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规定。本次发行的拟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等方式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4、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编制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5、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编制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3年11月2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的《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13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回购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议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拟回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0.63元/股(含)。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635,4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3%;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270,97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截至 2023 年 12月21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2023年9月5日、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1月3日、2023年12月2日分别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和《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006,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4%,最高成交价为14.1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66元/股,支付交易的总金额为79,980,230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公司回购方案中设定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7,500万元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5,000万元。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说明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方式、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股份金额已达到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本次回购体现公司对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能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回购股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公司内部核查,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此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持计划一致。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的既定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关于敏感期、回购数量和节奏、交易委托时段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2023年8月25日)前五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8,380,169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7,095,042股。

经公司自查发现,由于工作人员操作疏忽,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回购当日收盘前半小时内发生了回购成交情况,公司于当日收盘前半小时内共计成交 13 万股,成交金额 166.45 万元,占当日总回购数量的 10.8%。上述交易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人员自律监管指引的学习,后续回购期间认真履行相关指引和规定,未再次发生上述情况。

(三)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符合下列要求:

1. 委托价格非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回购股份过户、注 销之前,已回购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则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1、上表中“回购前”采用截至 2023年9月 3 日的股本结构。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因此,公司取消前述3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94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已于2023年9月4日办理完成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49,400股)回购注销事宜。

2、2023年11月8日,公司以8.40元/股的预留授予价格向5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68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2月11日,公司股本增加至1,114,146,844股。

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137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138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1月8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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