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2023-086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与迈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尔控股”)的诉讼事项及一审判决情况,有关本次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和2023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0-052)《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72)”
近日,公司收到迈尔控股上诉材料,迈尔控股就上述诉讼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出上诉。
一、本次上诉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迈尔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好景商业中心27楼18室(RM18,27/F, Ho King CommCTR, 2-16 Fayuen ST, Mongkok Kowloon, HK)
法定代表人:陆惠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原审第三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
二、上诉事实与理由
迈尔控股认为:原判决认为案涉口罩系“医用口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出售的案涉口罩不具备欧盟授权公告机构CE认证,造成案涉口罩无法在欧盟市场销售,致使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原审法院裁判理由均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三、上诉请求
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2023-087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获得各类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一)获得补助概况
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日,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豪弘业”)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获得各类政府补助合计约705.78万元。
(二)具体补助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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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获得的上述补助,计入2023年相关的会计核算科目,预计增加公司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约480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2023-088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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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马宏伟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姜琳先生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为参股公司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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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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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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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豪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张秋子、张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