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3一072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2号),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203,850,509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8.8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94.47元,扣除发行费用18,211,179.6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1,788,814.78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11月30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654号),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3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四所银行设立本次募集资金银行专用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近日,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合成)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12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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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待支付的发行费用(律师费、审计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开化合成,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35600吨/年高纯聚硅氧烷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搬迁入园提升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青、俞瑶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