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16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和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3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1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江苏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5.77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6.77亿元(其中占用2023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26.77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3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33.23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为了担保债权人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一、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下述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
二、本条第一款项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
三、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四、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五、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债权人发放授信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具体详见本合同第四条)之和。
担保最高债权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授信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孙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孙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孙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029,293.67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3.3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800,332.19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8.35%,对子公司担保为1,228,961.4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17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和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3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3年12月22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向中国银行申请人民币8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公司对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固安云谷以其拥有的评估价值约为人民币8.23亿元的机器设备进行抵押并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固安云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65.57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73.57亿元(其中占用2023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40.45亿元),本次担保后固安云谷2023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9.55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6.注册资本:2,05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53.73%的股份,通过廊坊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和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23.14%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76.87%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云谷固安46.27%的股份。经查询,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授信额度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第一条 业务范围
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授信额度,在符合本协议及相关单项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循环、调剂或一次性使用,用于叙作短期贷款、法人账户透支、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统称“单项授信业务”)。
本协议所称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开立国际信用证、开立国内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及其他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本协议所称保函业务包括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各种国际、国内保函业务。
第二条 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人民币捌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具体种类及金额如下:
1、贷款额度人民币肆亿元整。其中:(1)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肆亿元整;
2、贸易融资额度人民币肆亿元整。
第三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1、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以在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各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范围内按照以下方式使用相应额度:
循环使用。具体包括的额度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肆亿元整;贸易融资额度人民币肆亿元整。
2、截至本协议生效日,基于此前有效的《授信额度协议》或类似协议及其单项协议,甲方在乙方已发生的授信余额,视为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授信,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第五条 担保
对于依据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担保:1、由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由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捌亿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六、《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捌亿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抵押物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固安云谷拥有的评估价值约为人民币8.23亿元的机器设备。
第五条 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权益的比例为76.87%。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固安云谷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029,293.67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3.3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800,332.19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8.35%,对子公司担保为1,228,961.4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九、备查文件
1.《授信额度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最高额抵押合同》;
4.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5.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