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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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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2023-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合计4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科技”或“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合计4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华达科技与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二)公司已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和申报,编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2023年12月18日,公司与鞠小平、何丽萍等7名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

(四)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了相应的股票停牌、信息公告程序。停牌期间,公司密切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

(五)2023年12月25日,公司与鞠小平、何丽萍等5名交易相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六)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本次交易目前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保证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合计4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现金收购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10.20%股权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现金收购股权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现金收购宜宾晨道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江苏恒义10.20%的股权(以下简称“现金收购交易”)。该项现金收购交易标的资产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公司已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将该项现金收购交易的相关数额一并纳入累计计算,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除上述现金收购交易外,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其他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特此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

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合计4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现公司就本次交易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一、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二、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自各方初次接洽时,已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及时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对主要节点均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保密。

三、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与相关主体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五、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将有关材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报备。

综上,本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与拟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特此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合计4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特此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合计44.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2、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和增强独立性;

3、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6、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合计44.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44.00%股权,该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44.00%股权,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及重组上市的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合计44.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预计本次交易不会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鞠小平、何丽萍、万小民、郑欣荣、邹占伟,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预计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竞宏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

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合计44.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对其股票连续停牌前股价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上市公司股票自2023年12月19日开市起停牌,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以及相同时间区间内上证指数(代码:000001.SH)及证监会汽车制造业行业指数(883133.WI)的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万得资讯

公司股价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为19.81%;扣除同期上证指数累计涨跌幅-4.48%后,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为24.30%;扣除同期证监会汽车制造行业指数累计涨跌幅-7.66%后,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为27.47%,均超过20%,达到《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相关标准。

尽管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无法排除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涉嫌内幕交易致使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公司已在《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重大风险提示”章节对上述风险作出提示。

特此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合计44.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 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8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个交易日

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达科技”)正在筹划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合计44.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交易估值及定价尚未确定,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华达科技,证券代码:603358)自2023年12月19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9日披露的《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停复牌》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12月18日)前十大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披露如下:

一、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18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18日,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7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

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的《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停复牌》等有关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复牌。

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审计、评估等相关各项工作尚未完成,待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以指定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9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10.2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收购宜宾晨道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宜宾晨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超兴”)分别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义”)9.18%、1.02%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标的公司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风险提示: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评估值及本次交易作价均尚未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上市公司与宜宾晨道、宁波超兴协商确定,并由交易各方签署正式交易协议另行约定。

一、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在江苏恒义享有的权益,提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和盈利水平,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收购宜宾晨道及宁波超兴所持有的江苏恒义共计10.20%的股权。

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现金收购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10.20%股权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现金收购股权协议〉的议案》,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鉴于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评估值及本次交易作价均尚未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上市公司与宜宾晨道、宁波超兴协商确定,并由交易各方签署正式交易协议另行约定。

二、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一)宜宾晨道

(二)宁波超兴

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以其合伙人自有资金从事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二)交易标的权属情况

宜宾晨道及宁波超兴分别持有的江苏恒义9.18%、1.02%的股权权属清晰,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1-10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公司拟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开展评估工作,本次评估以2023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公司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评估值及本次交易作价均尚未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上市公司与宜宾晨道、宁波超兴协商确定,并由交易各方签署正式交易协议另行约定。

最近12个月内,除因本次股权收购进行的评估事项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情况。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协议主体

甲方: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宜宾晨道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乙方一、乙方二单独或合称“乙方”。

(二)标的资产转让

甲方本次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10.20%的股权,其中向乙方一、乙方二分别购买其持有的目标公司9.18%、1.02%的股权。

(三)交易价格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甲方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各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四)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

各方同意,甲方以自有资金现金支付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全部交易对价,具体支付时间经各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五)本次交易的实施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与甲方积极配合,完成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的变更以及公司章程的修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目标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标的资产变更至甲方名下及公司章程修订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就办理前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向甲方提供所有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签署相关文件、办理必要的手续等。

(六)过渡期安排

1、过渡期内,乙方应保证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及权属清晰。

2、各方同意,若标的资产在过渡期产生收益的,则该收益归甲方享有;若标的资产在过渡期产生亏损的,则由乙方按照目标公司亏损额乘以各自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偿。

(七)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前款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汽车配件业务的战略地位,深化新能源产业链布局,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所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提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和盈利水平,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达科技

股票代码:60335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张耀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闻涛路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闻涛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杭州皖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平澜路299号浙江商会大厦1幢蚂蚁创新基地2003室001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平澜路299号浙江商会大厦1幢蚂蚁创新基地2003室00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浙江臻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615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901室

股份变动性质: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导致持有的权益比例合计增加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达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华达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张耀坤

(二)杭州皖翰

1.基本情况

2.合伙人基本情况

(三)浙江臻远

1.基本情况

浙江臻远及其管理的系列基金与华达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浙江臻远的股权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杭州皖翰主要负责人情况

黄海霞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担任宁波大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浙江臻远管理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伏嘉宝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担任浙江募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担任海南玖臻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担任上海创惟隆贸易有限公司的董事及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下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汽车产业未来发展,认可华达科技的长期投资价值,拟在汽车产业投资领域开展长期合作,因此,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12月25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结成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汽车产业未来发展,认可华达科技的长期投资价值,拟在汽车产业投资领域开展长期合作,因此,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结成一致行动关系,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权益比例合计增加。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结成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比例合计增加。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持有上市公司21,952,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持有上市公司21,952,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管理的系列基金持有上市公司5,976,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6%。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生效,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结成一致行动关系,共同控制上市公司49,880,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36%。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三、《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张耀坤

乙方:杭州皖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浙江臻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致行动的原则

1.各方一致同意结成一致行动关系,各方同意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履行集体决策,达成一致行动意见后对外作出一致性意思表示及行动,如果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按照甲方的意见作为一致意见。

2.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政策的规定。

(三)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1.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各方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或提出提案;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何股东提案或议案及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3)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性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2. 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其他方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甲方指定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3.各方对上市公司持股或控制表决权数量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各方一致行动关系的安排。

(四)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

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或延长有效期限。

(五)声明、保证和承诺

各方作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该等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1.各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

2.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构成其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违约或不履行;

3.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其他方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六)生效日期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张耀坤

张耀坤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6月内未通过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但于2023年3月23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了华达科技21,952,0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并于2023年7月4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杭州皖翰

杭州皖翰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6月内未通过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但于2023年1月16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了华达科技21,952,0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并于2023年7月4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浙江臻远

浙江臻远及其管理的系列基金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6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张耀坤

签字: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杭州皖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浙江臻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下转1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