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7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3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计划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在上述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融资授信的实际需要,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申请使用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叁亿叁仟万元整(敞口额度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精工”)与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敞口额度提供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叁仟玖佰万元整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公司与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以其名下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一种无胶框的背光模组,专利号:ZL201720002426.X)为上述敞口额度提供质押担保。
本次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6-08-10
3、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3001
4、法定代表人:李军
5、注册资本:18426.6065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背光源、新型平板显示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除外);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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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诚信状况
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宝明精工与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甲方):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
(1)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叁仟玖佰万元整;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2)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1、出质人(甲方):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质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质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叁仟玖佰万元整;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过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作为被担保人资信良好,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事项风险可控,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的运营资金需求,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37,810.42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1.17%。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27,18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9.6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
2、宝明精工与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