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3-079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公司股票自2023年4月28日起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尚未得到解决,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为9,798.96万元。目前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尚无切实可行的融资渠道,存在占用资金无法及时归还的风险。
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尚未得到解决。截至202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及联营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余额为8960.63万元,占公司2022年末净资产的32.24%;截至2022年末,应计利息838.33万元。鉴于上述情况,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规定,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尚未得到解决,公司股票自2023年4月28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2021年度,花王集团已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合计2,304.09万元,新增2021-2022年度应计利息594.6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金占用余额为9,798.9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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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公司将继续与控股股东花王集团保持有效沟通并定期发函问询占用资金归还落实进度,敦促其尽快归还并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尚未得到解决,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为9,798.96万元。2022年5月,控股股东花王集团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花王集团清算组担任花王集团管理人,花王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告2022-059。花王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对该笔资金的偿还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花王集团将加快资金回笼,通过重整程序减少债务,如果重整成功,将有利于该笔资金的偿还,但是目前尚无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案,存在占用资金无法及时归还的风险。
目前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按规定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进展,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3-078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023)鄂01民初603号变更诉讼请求,涉及人民币暂合计为100,751,300 元(含利息)及本案涉及全部诉讼费。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尚在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
2023年12月26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3)鄂01民初6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原告签订《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PPP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PPP项目所涉道路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现案涉项目一期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且质保期已届满,公司亦已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但被告迄今仍欠付313,156,596.13元工程款。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向武汉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名下价值313,156,596.1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武汉中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3)鄂01民初6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313,156,596.13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的等值财产。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向武汉中院提出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078.11万元;(2)被告支付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16日为997.0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3)鄂01民初6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为:
审理中,因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故向本院申请调整财产保全金额,将上述财产保全金额由313,156,596.13元调整为100,751,3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降低财产保全金额,其提出的财产保全调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23)鄂01民初603号民事裁定中的财产保全金额,由313,156,596.13元变更为100,751,3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尚在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