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3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1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687,4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75%,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2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50万股,并于2022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5,000万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2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7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份数量共计1,687,498股,占目前总股本的3.375%,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的解禁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因2023年12月30日为非交易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即顺延为2024年1月2日。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东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公司履行前述承诺时如遇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或本公司持股发生变化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减持安排另有要求,本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及减持安排进行进一步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自愿将违反本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年 1月2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1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687,4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75%;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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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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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