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1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下午3: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39号公司一号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庞惠民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东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9,930,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323%,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东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0,292,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4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其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637,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6人(代表股东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637,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庞惠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968,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72%;反对2,961,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4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676,4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2720%;反对2,961,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2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461,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821%;反对1,143,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29%;弃权4,324,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45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4,169,8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644%;反对1,143,5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645%;弃权4,324,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871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