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5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2023〕283号)、《关于对肖奋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2023〕283号)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股权转让系列补充协议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2021年12月,你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你公司就上述事项签署4份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支付条款作出了实质调整,构成重大事件的较大进展或变化。公司未对4份协议履行临时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未确认2021年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2022年4月15日,你公司与相关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相关费用作进一步明确,构成2021年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对2021年财务报告进行调整,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肖奋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4号)
“肖奋、谢玉平、肖晓、周桂清:
经查,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83号)。公司董事长肖奋、总经理谢玉平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财务总监肖晓对财务会计核算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周桂清对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肖奋、谢玉平、肖晓、周桂清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规范治理等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6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共促发展,实现共赢,进一步抓住机器人产业发展机遇,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上海非夕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夕机器人”或“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于近日共同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对手方介绍
公司名称:上海非夕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全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7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丙楼1096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机器人科技、信息技术、智能化科技、软件科技、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器人及其零部件、智能化设备、工业自动化产品、自动化控制设备销售和安装机械设备租赁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非夕机器人官网(www.flexiv.cn),其是一家全球技术领先的通用智能机器人公司,围绕仿人化技术创新路线,专注于研发、生产集工业级力控、计算机视觉和人工智能技术于一体的自适应机器人产品及通用智能本体,为不同行业的客户提供基于自适应机器人系统的整体、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和服务,主要应用于一般工业、汽车、3C电子、新能源、航空、家电等领域的精密组装、复杂表面处理、移动操作,以及食品处理和医疗健康等。
非夕机器人的核心创始团队来自斯坦福大学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实验室,在硅谷、北京、上海、深圳、佛山、台湾、新加坡等地设有办公室,合作伙伴包括广汽集团、理想汽车、美的、荣耀、谷歌、微软、英伟达等多家海内外知名企业。
非夕机器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非夕机器人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
1、生产制造
双方将利用各自在产业链的差异化优势,推进生产制造的全面战略合作。
甲方承诺,将充分发挥其在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积累与优势,协助乙方完成产品的降本提质等目标,从而更好的服务好终端客户。
乙方确认,甲方为其产品制造战略合作基地,乙方后续认定的相关成熟产品(如各类智能机器人手臂、周边、应用工作站等)或零部件的大规模工业制造将优先由甲方承接。
2、运营赋能
甲方以建立灯塔工厂作为其追求目标,为此将持续引进先进的设备与管理,通过技术创新和工艺技术革新,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线的自动化与智能化水平,实现企业的智能化转型。
乙方将协助甲方构建适配于乙方产品的生产线,同时,推动甲方企业的智能化转型落地。
3、技术研发
双方同意,依托各自资源能力禀赋,结合彼此优势,共同进行自适应机器人相关产品的产品研发。甲方在工业制造领域发挥其经验与特长,乙方在机器人方面发挥其技术全球领先优势,双方融合创新,共同探索和研发针对不同行业应用的智能机器人新产品。
对于合作研发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具体以双方另行签署的项目协议或合同约定为准。
(二)合作期限与协议续签
本战略合作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未就具体合作达成协议,则有效期满后本战略合作协议即终止。如果甲乙双方对于彼此之间的合作感到满意,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另行签订续约协议。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在终止前双方已经开展的具体项目的协议的效力及其履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充分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的资源和优势,公司将依靠在供应链管理、产品制造、降本提质、销售渠道等方面的经验及优势,借助非夕机器人产品及技术平台,全面提升自动化及智能化生产水平,从而推动公司智能制造领域市场客户存量协同及增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全面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同时有利于双方共同提升产业链效率和客户体验,推动机器人产业的快速发展,共享行业红利。
五、风险提示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性质的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双方将根据合作的需要签署具体项目的合作合同,并以具体项目的合作合同作为双方项目合作的法律文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