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经营变动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95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经营变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所涉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的回购工作尚在实施中,各方正开展审计及相关评估工作。
2、包头鹿城水务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公司管理层详尽评估及法律核查,子公司本次涉及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造成重大影响,且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九章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详见本公告“二、公司管理层对本项处罚做出的风险评估、论证及对公司的影响”)。
3、公司将根据该项目进展持续履行相关的法定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12月25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收到所属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鹿城水务”)报告,包头鹿城水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概述
2023年12月25日,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包头市住建局”)对包头鹿城水务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住建执罚决字【2023】支队第10号),主要内容如下:
包头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于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27日在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排黄提标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与第十三条的规定,包头市住建局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
包头市住建局认为,包头鹿城水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对包头鹿城水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包头鹿城水务于十五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赵德强处单位罚款5%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包头鹿城水务于十五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对直接负责人赵德强处单位罚款5%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责令建设单位于十五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242,427.08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德强处单位罚款5%,罚款人民币 12,121.35元。
二、公司管理层对本项处罚做出的风险评估、论证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将按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进行深刻的反省和总结,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截止目前,该次行政处罚对子公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影响,该次子公司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九章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本次涉及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启迪环境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且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九章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其他说明
(一)2023年12月22日,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与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收回特许权并受让南郊污水处理厂一期和二期工作等相关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完成了交接协议(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经营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
截至本公告出具,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的交接事项尚未完成,双方正开展审计及相关评估工作,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根据该项目移交进展持续履行相关的法定审批及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住建执罚决字【2023】支队第10号);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涉及行政处罚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96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PPP项目提前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3年12月26日,公司所属子公司乌海启环与海勃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原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设施管理所)签署了《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PPP项目提前终止协议》。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乌海启环已收到乌海市海勃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支付的项目工程款尾款11,000万元。本次提前终止协议签署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尚待审计确认。
3、公司将根据该项目进展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12月27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所属子公司乌海启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启环”)报告,乌海启环已于2023年12月26日与海勃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原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设施管理所)签署《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PPP项目提前终止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背景
1、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市政设施管理所与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在乌海市签署了《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PPP项目合作协议》,乌海市海勃湾市政设施管理所授予公司具体负责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PPP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权利,特许经营权期限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年(含建设期)(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2)。
2、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乌海启环(原名“乌海桑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23日披露的《对外投资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6-103)。
公司名称:乌海启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狮城东街(一通厂南门对面综合执法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谭伟
营业期限:2016-08-08至2046-08-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MA0MYJRF98
注册资本:4,36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城市道路运营维护;园林及环境绿化项目建设与管理;河道治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生态水域治理项目建设与管理;城市污泥、矿渣及固体废弃物项目建设与管理;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文化传播车辆及设备租赁
股权结构: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启迪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乌海启环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2022年12月31日,乌海启环总资产为15,086.61万元,负债合计14,767.3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319.31万元;2022年度营业总收入为947.93万元,营业利润为-2,651.43万元,净利润为-2,073.19万元。(经审计)
截止2023年9月30日,乌海启环总资产为14,828.40万元,负债合计14,995.0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66.65万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营业利润为-478.77万元,净利润为-485.96万元。(未经审计)
二、提前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海勃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授权实施PPP项目单位)
乙方:乌海启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PPP项目公司)
鉴于:
1、甲方和乙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于2016年6月12日签订了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PPP合作协议》(以下简称“PPP合同”),就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开展具体合作。
2、在协议生效后的合作期间,由于客观条件和政策影响,本项目未纳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项目管理库,导致本项目无法以合规PPP项目正常运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项目PPP合同,故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PPP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PPP项目
2、项目工程范围:详见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PPP项目(建设期)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3、建设地点:乌海市
4、项目建设期起止时间:2016年6月12日-2018年3月5日
5、项目运营期起止时间:2018年3月6日-2023年12月25日
(二)双方身份
1、甲方为海勃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系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2、乙方为乌海启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系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
(三)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对PPP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并依据PPP合同要求进行本项目终止后的移交工作。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符合要求的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结果资料和验收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终止协议的内容
1、根据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本项目PPP合同,本协议内容作为提前终止协议的依据和约束,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本协议,双方需完成如下事项: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项目PPP合同的规定,完成PPP项目的移交工作,确保项目达到正常使用及移交标准。
(2)经双方友好协商,扣除政府已支付的工程款,双方综合考虑绩效评价结果,最终确定本项目终止后甲方付乙方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PPP项目工程款尾款11,000万元。
(3)支付方式及支付进度:
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支付进度为:甲方于2023年12月28日前一次性结清。若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支付,超出3日则本协议失效。
(4)其他说明
截止2023年12月25日,甲方已经实地考察了PPP项目的现状。甲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按照PPP项目现状全面接管项目。
乙方收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后10日内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30个工作日内在本项目所在地新闻媒体发布项目公司重大事项声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和本项目相关利益方的知情权。
(5)其他由甲乙双方谈判确定的事项
甲乙双方均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决策或确认程序,确保本协议的签署合法有效。如因无权签署本协议(或无权处理合同权利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详见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终止《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PPP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函。
甲方支付工程尾款后,为保证乙方优先解决与本项目相关各类企业的欠款,设共管账户,由甲方监管。协议签订并支付工程尾款后,本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及后续产生的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事项说明
2023年12月27日,乌海启环收到乌海市海勃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支付的项目工程款尾款11,000万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提前终止协议签署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尚待审计确认。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依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PPP项目提前终止协议》;
2、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