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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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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科生物 公告编号:临2023-066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合计110,117,937.20元;自2023年4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04,297元;保全费2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庆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虞建明、黄海粟、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8)。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4民初6506号、(2023)宁0104民初6515号、(2023)宁0104民初6572号、(2023)宁0104民初6864号,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4民初6506号

1、被告中科新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银行借款本金2,350万元,支付利息154,218.75元(截至2023年4月25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4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2、被告宁科生物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

3、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071元,由被告中科新材、公司、上海中能、虞建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4民初6515号

1、原告黄河银行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被告中科新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银行借款本金820万元,支付利息53,812.2元(截至2023年4月25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4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3、被告宁科生物、黄海粟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

4、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577元,由被告中科新材、公司、黄海粟、上海中能、虞建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4民初6572号

1、被告中科新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银行借款本金4,020万元,支付利息263,812.5元(截至2023年4月25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4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2、被告宁科生物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

3、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1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119元,由被告中科新材、公司、上海中能、虞建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4民初6864号

1、原告黄河银行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被告中科新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750万元,支付利息246,093.75元(截至2023年4月25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4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3、被告宁科生物、黄海粟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

4、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对被告中科新材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

5、原告黄河银行有权就被告恒力国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恒泰商务大厦18层1-10号办公用房(共十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5,27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5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530元,由被告中科新材、公司、黄海粟、上海中能、虞建明、恒力国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