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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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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8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2023年12月28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志扬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新加坡)有限公司变更记账本位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兴通新加坡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将其记账本位币由新币变更为美元,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同意兴通新加坡自2024年1月1日起将记账本位币由新币变更为美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新加坡)有限公司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会议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和新增公司相关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和新增公司相关制度事项。

本议案1-3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本次认购对象陈其龙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9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通海运(新加坡)有限公司变更

记账本位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对境外全资子公司兴通海运(新加坡)有限公司记账本位币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追溯调整,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境外子公司变更记账本位币的概述

根据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兴通海运(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新加坡”)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考虑到兴通新加坡日常收支计价与结算的主要币种系美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认为将兴通新加坡记账本位币由新币变更为美元,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新加坡)有限公司变更记账本位币的议案》,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兴通新加坡记账本位币由新币变更为美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兴通新加坡记账本位币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境外子公司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具体情况

1、变更日期

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 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2、变更内容

(1)变更前:兴通新加坡记账本位币为新币;

(2)变更后:兴通新加坡记账本位币为美元。

三、本次境外子公司变更记账本位币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兴通新加坡记账本位币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追溯调整。公司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变更兴通新加坡记账本位币为美元,该项变更不会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境外子公司变更记账本位币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兴通新加坡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将其记账本位币由新币变更为美元,有利于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意兴通新加坡本次记账本位币变更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兴通新加坡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将其记账本位币由新币变更为美元,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兴通新加坡记账本位币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123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兴通万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兴通万邦”,原“上海中船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为本案仲裁被申请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海兴通万邦前期对该仲裁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20,399,217.55元,将根据此次仲裁结果,对超出部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减少预计负债,进而相应增加公司本期净利润。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唐翔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才华

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李玛林、张力培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上海兴通万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351号1号楼319室

法定代表人:陈其龙

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郑蕾、雷雨菲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港船业”)以上海中船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2023年3月8日更名为“上海兴通万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兴通万邦”)作为被申请人,就其与上海兴通万邦于2014年4月21日签订的《“双龙海”轮光船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SIMC/ZG2014008)所引起的争议,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提出仲裁申请(案号为MASH20220010),请求上海兴通万邦赔偿各项损失及费用合计约3,755万元。2022年7月8日,上海兴通万邦就此案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要求南京中港船业赔偿各类损失和款项合计约3,926万元。

三、本次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近日,上海兴通万邦收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3〕中国海仲沪裁字第042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船舶营运损失人民币6,050,0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56,000元。

(三)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付租金人民币271,177.42元以及该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71,177.4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购船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7,8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22日止。

(五)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7,50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八)本案仲裁员薛祖望实际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与申请人预缴的实际费用冲抵。

(九)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287,815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30,25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57,563元。申请人已经全额预缴了本案仲裁费,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7,563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298,116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4,905.8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83,210.20元。被申请人已经全额预缴了本案仲裁费,故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4,905.80元,以补偿被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以上应付款项,双方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履行完毕。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海兴通万邦前期对该仲裁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20,399,217.55元,将根据本次仲裁结果,对超出部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减少预计负债,进而相应增加公司本期净利润。

五、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124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

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785号)(以下简称“《落实函》”)。

公司收到《落实函》后,按照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根据落实函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并按要求对募集说明书(申报稿)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等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7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2023年12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11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11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兴明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新加坡)有限公司变更记账本位币的议案》

公司根据全资子公司兴通海运(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新加坡”)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将其记账本位币由新币变更为美元,有利于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同意兴通新加坡自2024年1月1日起将记账本位币由新币变更为美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新加坡)有限公司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公告》。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会议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为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会议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和新增公司相关制度,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1-13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同意变更董事会下设的如下专门委员会委员:

1、审计委员会委员陈其凤变更为张文进;

2、战略委员会委员陈其德变更为程爵浩。

变更后的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陈其龙、柯文理、程爵浩,陈其龙为召集人;

2、审计委员会:杜兴强、曾繁英、张文进,杜兴强为召集人;

3、提名委员会:朱炎生、曾繁英、陈其龙,朱炎生为召集人;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程爵浩、朱炎生、陈其龙,程爵浩为召集人;

5、安全与环保委员会:陈其德、程爵浩、柯文理,陈其德为召集人。

以上变更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认购对象陈其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陈其龙为公司关联方,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联董事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网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

(一)《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120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专人办理工商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上述内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备查文件

(一)《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121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其龙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 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其龙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8,400万股(含8,4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2,420.00万元(含本数),其中,陈其龙的认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公司与陈其龙于2023年3月31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于2023年12月28日与陈其龙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鉴于陈其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且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陈其龙为公司关联方,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信息

陈其龙,男,197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管理专家库”入库专家,入选“2020中国航运名人榜”,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第十六届福建省优秀企业家、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任宁波长江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船务部副经理;2003年4月至2006年1月,出国留学;2006年1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泉港兴通船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3年6月至今,担任莆田兴通报关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7月至今,担任泉州兴通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10月至今,担任泉州兴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1月至今,任兴通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11月至今,担任兴通海运(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3月至今,任上海兴通万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二)关联方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其龙诚信状况良好,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未决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参见公司于2023年4月1日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摘要

2023年12月28日,公司与陈其龙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协议主体

甲方: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陈其龙

(二)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锁定期修改为“本次发行结束后,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持股比例超过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持股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前述发行结束之日确定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日。”

2、本补充协议系对认购协议的补充、修订,与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仍以认购协议的约定为准。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同时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公司流动资金状况,为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能够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陈其龙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以及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助于公司顺利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也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是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举措。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1、2023年12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2023年12月2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一)《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122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月15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295号兴通海运大厦七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月15日

至2024年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se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网》《中国日报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适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异地股东可以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凭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合伙企业股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员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印章)、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二)现场登记时间:2024年1月9日9:30-11:30、13:30-16:00。

(三)登记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295号兴通海运大厦九楼会议室,电话:0595-87777879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

(二)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

(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295号兴通海运大厦九楼会议室

联系人:黄木生

联系电话:0595-87777879

联系传真:0595-87088898

邮政编码:362800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