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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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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2023-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红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3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红棉股份”)于近日收到了涉及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884、2886-2887、2954-2955、2971-2972、3091-3094、3096-3098、3100-3101、3104-3106、3108-3112、3114-3140、3143-3156、3165-3166、3171-3177、3179-3182、3192-3193、3198-3277、3417-3419、3422-3438、3440-3455、3457-3464、3466-3487、3571-3572、3591-3617、3913-3927、3964-3976、3095、3099、3102-3103、3107、3977-3979、3170、3185-3191、3194、9196、3905、3910-3912号]等涉诉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州中院已对林永禄等共305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林永禄等305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林永禄等共305名投资者

被告: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等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21年12月29日,红棉股份公告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正式认定红棉股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虚假陈述行为。林永禄等305名投资者认为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致其遭受重大损失,故而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原告的投资损失和利息、印花税、佣金等损失;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

本次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305宗,汇总涉案金额为3848.13万元(不包含诉讼费用),每位投资者的诉讼主张、被告对象、索赔金额等各有差异。

4、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1)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884、2886-2887、2954-2955、2971-2972、3091-3094、3096-3098、3100-3101、3104-3106、3108-3112、3114-3140、3143-3156、3165-3166、3171-3177、3179-3182、3192-3193、3198-3277、3417-3419、3422-3438、3440-3455、3457-3464、3466-3487、3571-3572、3591-3617、3913-3927、3964-3976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283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红棉股份向原告林永禄等283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35,657,391.89元;②驳回原告林永禄等283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4,095.15元,由原告林永禄等283人合计负担1,209.41元,被告红棉股份负担622,885.74元。

(2)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3095、3099、3102-3103、3107、3977-3979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8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红棉股份向原告刘杨琼等8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1,585,920.10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被告陈文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的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驳回原告刘杨琼等8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33,278.78元,由被告红棉股份、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陈文、中审众环共同负担。

(3)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3170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1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红棉股份向原告翟滨洁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40,674.21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被告王英杰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驳回原告翟滨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6.86元,由被告红棉股份、傅勇国、陈建斌、王英杰共同负担。

(4)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3185-3191、3194、9196、3905、3910-3912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13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红棉股份向原告张勇君等13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091,581.18元;②被告中审众环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红棉股份债务的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驳回原告张勇君等13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22,157.63元,由原告张勇君等13人负担499.88元,被告红棉股份、中审众环共同负担21,657.75元。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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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对投资者索赔损失可能产生的债权已进行了预留,将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将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诉讼、仲裁案件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红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4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近日,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红棉股份”或“上市公司”)股东广州华糖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糖商务”)、广州东润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发公司”)分别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委托生效后,华糖商务、东润发公司分别拥有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量为0股;同时,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两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拥有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为27,870,0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

2、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与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前后,轻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不变。

一、表决权委托事项概述

近日,公司股东华糖商务、东润发公司分别与轻工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为便于后续经营管理,提高重大决策效率,华糖商务、东润发公司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分别将其直接持有的27,749,054股及121,029股(合计27,870,083股)公司股份对应的除收益权、处分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轻工集团行使。本次委托生效后,华糖商务、东润发公司拥有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量为0股;轻工集团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拥有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量为27,870,0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轻工集团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62,908,688股,占总股数比例25.22%,但合计享有26.74%的股份表决权。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广州华糖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东润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合计持有红棉股份27,870,083股股份,现甲方自愿将所持上述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和范围

(一)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将所持上市公司27,870,083股的股份对应的除收益权、处分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上述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提议召开、召集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

3、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4、参加或者委派他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

5、其他所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约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的表决权;

6、签署与行使表决权等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

7、行使其他所有与股东表决权有关的权利。

(二)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7,870,083股股份所享有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本协议第五条另有约定除外。

(三)甲方同意将上述权利无偿委托乙方行使。

(四)如甲方向第三人部分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仍按本协议约定委托给乙方行使。

第二条 委托期限

(一)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不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止。

(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委托。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一)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可自行投票,本协议为甲方委托表决权的有效文件,甲方不再另行出具授权委托文件。

(二)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甲方同意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若相关事项需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协议解除

双方同意,若出现如下情况的,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提前终止:

(一)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

(二)乙方出现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三)乙方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之外,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委托。

第五条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甲方同意并确认,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售或处置其持有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给第三方,及不得作出其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任何行为,本条约定的转让股份包括仅以协议方式作出约定而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股份转让或控制权转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乙方利用甲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作出有损公司或甲方合法权益的决议或行为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一)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壹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说明

本次协议的签署和执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表决权委托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华糖商务、东润发公司为轻工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前后轻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不变。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轻工集团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62,908,688股,占总股数比例25.22%,但合计享有26.74%的股份表决权。

四、备查文件

1、华糖商务与轻工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2、东润发公司与轻工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