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305 股票简称:南国置业 公告编号:2024-001号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24年1月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4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3号南国中心二期T1写字楼29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明轩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2,641,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4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2,212,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9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428,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75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438,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428,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7546%。

3、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00 《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04,0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19%;

反对1,1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8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304,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19%;

反对1,1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8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54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2%;

反对3,097,7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54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2%;

反对3,097,7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批增加获取股东借款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9,5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16%;

反对1,57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859,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16%;

反对1,5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顾赟、陈薇旭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