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24-002
债券代码:112931 债券简称:19渝债01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进展情况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福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渝0108民初22943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复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地公司”)诉朗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
近日,朗福公司收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渝0108民初22943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朗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复地公司借款本金5600万元;
2、被告朗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复地公司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分为两段,第一段以5600万元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从2017年6月1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段以5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复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465元,由被告朗福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朗福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将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具体根据上诉结果进行判断。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渝0108民初22943号】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24-003
债券代码:112931 债券简称:19渝债01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公司董事长艾云先生因工作安排出差在外需视频参会,无法现场主持本次会议。会前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罗异先生主持。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4日(星期四)上午10:0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4日上午9:15一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会议中心1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罗异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7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534,615,2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360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63.360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533,169,2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18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4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14%。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466,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3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17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4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1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闫刚先生、彭陈成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发行方式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发行对象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债券品种及期限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募集资金的用途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决议的有效期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担保事项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发行债券的上市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偿债保障措施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3、承销方式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4、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5、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039%;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64.9707%;反对5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5.0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闫刚、彭陈成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主持人推举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