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近日,公司在兴业银行江门分行、中国银行江门新会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4年1月5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与兴业银行江门分行、中国银行江门新会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与兴业银行江门分行、中国银行江门新会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兴业银行协议

甲方: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8000100100748448,截止2024年1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鸿、胥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二)与中国银行协议

甲方: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47078159253,截止2024年1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鸿、胥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国金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国金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关于获得政府补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得补贴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4日,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2023-036”号公告披露,2023年1至3月份,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收到地方政府补贴共计人民币409,100.00元;2023年7月6日,公司以“2023-052”号公告披露,2023年4至6月份,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收到地方政府补贴共计人民币8,382.57元;2023年10月10日,公司以“2023-079”号公告披露,2023年7至9月份,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收到地方政府补贴共计人民币243,633.11元。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23年10至12月份,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收到地方政府补贴共计人民币1,020,090.29元,具体明细如下:

二、补贴的类型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已收到2023年10至12月份政府补贴资金共计1,020,090.29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上述补贴符合结转条件的补贴金额为人民币1,020,090.29元,将计入本公司2023年度当期损益。该政府补贴的核算最终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