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2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光新材”)全资子公司宁夏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晨光”)。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宁夏晨光提供的担保金额人民币2.7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含本次)为人民币90,155.51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2023年度申请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预计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18亿元(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范围内,最终以各银行实际核准的授信额度为准),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融资业务。上述授信业务办理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上述银行综合授信可用于银行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和各银行签订的授信合同为准)。上述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安徽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晨光”)、宁夏晨光分别提供不超过(含)人民币6亿元、不超过(含)人民币12亿元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担保业务办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权限,并与银行签署授信及担保等事宜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并约定在担保预计额度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控股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可按照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使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不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安徽晨光的业务发展和实际经营需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调剂后安徽晨光和宁夏晨光的担保额度分别为不超过(含)人民币6.2亿元、不超过(含)人民币11.8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2023年5月19日、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晨光新材关于子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晨光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及《晨光新材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等相关文件。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7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4100520230012166),拟为宁夏晨光与农业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4010420230000129)所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授信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人民币2.7亿元。
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在前述审议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宁夏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BM9AWR8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盛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年5月24日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工业园区云天中卫众创空间四楼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固体废物治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非食用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2,958.91万元、总负债61.74万元、净资产2,897.17万元,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实现净利润-102.83万元。
截止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总资产25,743.97万元、总负债16,490.04万元、净资产9,253.93万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实现净利润-643.23万元。
股权结构:公司100%持股。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
3、债务人:宁夏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范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宁夏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签订人民币/外币贷款及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5、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8、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人民币贰亿柒仟万元整。
9、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的经营需要,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而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含本次)为人民币153,582.7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96%,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