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4-003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同时,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授权期限为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一、到期赎回产品情况
2023年10月9日,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购买了500万元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公司于近日赎回上述结构性存款产品,共赎回本金:500万元人民币,收到收益:2.89726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奇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余额为18,500万元,上述未到期余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额度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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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结构性存款产品赎回的相关业务凭证。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9日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4-002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8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8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JIA JITAO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3,283,4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47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21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64,340,000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000,000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3,283,4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47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2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01、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103,283,4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03,283,4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03,283,4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03,283,4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制定《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03,283,4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2、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03,283,4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3、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03,283,4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4、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03,283,4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5、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03,283,4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6、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03,283,4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建胜、周书瑶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会议记录人签字的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