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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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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24-003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月8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一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伟华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6,843,459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9.141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率为11.2414%。

其中:

(1)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6,792,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率为11.229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率为0.012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6,123,759股;同意46,101,7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00股;同意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6,843,459股;同意46,82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00股;同意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6,843,459股;同意46,82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00股;同意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6,843,459股;同意46,82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00股;同意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6,123,759股;同意46,101,7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00股;同意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6,843,459股;同意46,82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00股;同意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6,843,459股;同意46,82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00股;同意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董楚、郭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8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007号

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1月8日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8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8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代表46,792,159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9.1317%,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贵公司0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贵公司51,300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0.010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贵公司51,300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0.01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贵公司46,843,459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9.1417%。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贵公司51,300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0.010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6,123,759股,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同意46,101,75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反对2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00股;同意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6,843,459股;同意46,82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00股;同意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6,843,459股;同意46,82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00股;同意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6,843,459股;同意46,82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00股;同意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6,123,759股,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同意46,101,75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反对2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00股;同意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6,843,459股;同意46,82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00股;同意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6,843,459股;同意46,82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00股;同意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007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 天 慧 董 楚

郭 琼

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