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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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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24-001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12月2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8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8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斯觉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19,446,21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2.21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3,277,06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9.76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6,169,1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452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0,765,31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9035%。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12月28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如下: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426,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45,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1%;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426,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45,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1%;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426,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45,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1%;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度-2026年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426,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45,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1%;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426,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45,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1%;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416,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35,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23%;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9%;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9%。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416,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35,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23%;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4%;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的林志伟律师、王佳楠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