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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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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水平方面,惠民保应当基于当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相关数据,科学确定保险责任和费率水平,广泛覆盖基本医保参保群众,将老年人、既往症等人群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将保障对象拓展至新市民等群体。

对于“惠民保能否作为团险产品销售”这一市场关注的问题,《通知》明确,惠民保应当设计为适用于个人和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成团体购买的保险产品,根据人民群众的保障需求合理确定保险期间,鼓励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为员工购买惠民保。

也就是说,惠民保可以作为合规团险产品销售,并且鼓励单位给员工投保。王向楠表示,上述规定将推动险企改进惠民保产品服务。总的来说,监管部门鼓励保险公司从基本医保出发,研发更精准、更长期的惠民保产品,降低参保人的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此外,《通知》还对保险公司退出惠民保项目进行了规范。《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再参与经营惠民保项目的,应当提前1个月报告项目所在地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抄送当地医保部门。

加强监管 划定多条红线

针对惠民保近年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通知》以“四不得”和负面清单形式,列明了经营惠民保不得触碰的多条红线。

《通知》明确,各地开展惠民保应当坚持自愿投保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不得向基层摊派投保任务指标,不得与基本医保捆绑销售或强制搭售,不得设置不合理运营指标约束。

负面清单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及各地派出机构应当督促保险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和合法合规使用相关数据,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点查处九项问题。具体包括: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根据保险责任严格进行理赔核算,拖赔惜赔,不合理拒赔;未根据经营回溯结果及时调整减少偏差;保险费率厘定缺乏必要的数据基础;夸大宣传、不当承诺、误导投保人;冒用政府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冒用惠民保名义宣传销售其他保险产品;恶意压价竞争,违规支付手续费、经纪费或其他费用;泄露或违法违规使用参保群众个人信息及群体信息;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王向楠表示,《通知》针对近几年惠民保运行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划定红线,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避免不公平竞争,促进惠民保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各地的惠民保项目长期可持续;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从限制差别定价、打击销售误导、保护个人数据等方面,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