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71 证券简称:碧兴物联 公告编号:2024-002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必兴”)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碧海”)、实际控制人何愿平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蕙、潘海瑭、张滔、朱缨、蒙军、葛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邱致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9日签发的《关于同意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9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63.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12元,并于2023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851.89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西藏必兴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出具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如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四、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企业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愿平出具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如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五、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担任核心技术人员的邱致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五、如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六、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吴蕙、潘海瑭、张滔、朱缨、蒙军、葛健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如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五、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4年1月9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36.12元/股,触发前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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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锁定情况适用于承诺人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不包括部分承诺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