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2 证券简称:长高电新 公告编号:2024-02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2号),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9,969,085股,每股发行价格4.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5,854,699.5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3,989,516.49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8月26日到账,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CAC证验字【2021】0180号)。

2023年12月8日、2023年12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建设的议案》《关于金洲生产基地二期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的议案》《关于变更总部技术中心和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洲生产基地二期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4,611.73万元和“总部技术中心及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1,677.28万元,合计6,289.02万元,全部用于“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的投资建设中。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专户的设立和三方存管协议的签署。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开展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建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7)。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在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2024年1月10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存管协议》。

本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601012100704631,截止2023年12月29日,专户余额为6289.0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长高电新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护湘、任大伟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存管协议》。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