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24-005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现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及原实际控制人徐琦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徐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现将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徐琦:
经查,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徐琦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
二、股份质押进展未及时告知新亚制程
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于2022年2月3日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还款承诺书》并对所持有的38,499,900股股份进行质押展期,占新亚制程总股本的7.54%,但新力达集团未将上述股票质押进展告知新亚制程,导致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质押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新力达集团及新亚制程时任实际控制人徐琦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力达集团、徐琦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新力达集团及徐琦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24-006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号),具体内容如下: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华、陈多佳、伍娜、许雷宇、胡大富、胡丹: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
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针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
(三)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
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三季报部分主营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四)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主营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电子制程业务实际主要为以销定产的电子信息产品销售服务,但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营业收入构成以及营业成本构成中均以“电子制程行业”进行分类,未对其业务实质进行准确描述。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采购、销售模式”部分表述及“营业收入构成”“营业成本构成”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2022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二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披露公司每股收益披露不准确。
(五)原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
新亚制程未在2022年2月3日及时跟进并披露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的股份质押进展且在2022年11月23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中股份质押起始日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针对新力达集团资金占用以及新亚制程2021年度报告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任总经理胡大富、董事会秘书伍娜以及时任财务总监胡丹承担主要责任。针对新亚制程2022年度报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2022年度报告以及2023年三季度报告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的事项,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伟华、财务总监陈多佳以及董事会秘书伍娜承担主要责任。针对新力达集团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董事会秘书伍娜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亚制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伟华、陈多佳、伍娜、许雷宇、胡大富、胡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同时,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引以为戒,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与掌握,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24-007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03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12月18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24-008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琦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04号):“因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12月18日,我会决定对你立案。”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