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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0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非交易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3、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

4、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4年1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

5、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完成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磊先生的通知,获悉金磊先生与王思勉女士已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股份分割事项作出安排。上述事项将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金磊先生持有公司34,645,70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56%,王思勉女士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2、根据金磊先生与王思勉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金磊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0,014,129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7.42%,分割至王思勉女士名下。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磊先生持有公司4,631,576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1.1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思勉女士持有公司30,014,129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7.42%,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4、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金磊先生、王思勉女士持股情况如下:

二、股份减持的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磊先生、王思勉女士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磊先生、王思勉女士合并计算股东身份,合并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即持续共用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磊先生、王思勉女士若有减持计划,双方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额度并披露。

3、本次权益变动后, 金磊先生、王思勉女士(以下合称“承诺人”)共同承诺:

自本次因解除婚姻关系导致长春高新股东权益变化发生后,金磊先生、王思勉女士仍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完成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的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各自所持有的长春高新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

在上述承诺期间,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长春高新股份,则承诺人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承诺人将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期满后,如发生任何减持长春高新股份情形,承诺人亦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

1、王思勉女士除在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外,未在公司任职,也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股份变动尚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

四、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2日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股票代码:000661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磊

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

通信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越达路1718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思勉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99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2024年1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4年1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长春高新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长春高新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材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婚姻关系解除,根据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约定而进行财产分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金磊先生持有长春高新34,645,70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56%,王思勉女士不持有长春高新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以外,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的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长春高新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主要内容

根据金磊先生与王思勉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金磊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30,014,12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7.42%)分割至王思勉女士名下。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目前尚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长春高新股票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长春高新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

2、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金 磊

2024年1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王思勉

2024年1月1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金 磊

2024年1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王思勉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