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9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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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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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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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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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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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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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本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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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8,435.84万元(含78,435.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具体如下:
■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八)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确定。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一)本次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如在本方案有效期内本次发行方案获得监管部门同意,则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有效期自动延续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方案尚需根据程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编制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同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关承诺。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鉴证报告》。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组织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望城生产基地提质改扩建项目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落实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公司望城产业基地现状,同意公司对望城生产基地进行提质改造及扩建。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6985.96万元,公司拟通过发行可转债方式募集资金。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关于投资望城生产基地提质改扩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发行可转债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批准、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申报文件和其他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3、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并与之签署相关协议,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回复证券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4、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相关规定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备案或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签署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等有关事宜;
5、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上市等相关事宜;
6、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股结果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
7、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转股、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8、在遵守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代表公司做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恰当和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本次发行在上述有效期内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则该有效期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就公司章程的修订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规范公司治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总经理工作细则》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其中单笔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不超过5000万元,在此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为了便于业务开展,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该业务有效期及授权期限自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议于2024年1月30日下午14:30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鉴证报告》(CAC证专字[2024]0003号)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