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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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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94版)

2024-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4版)

甲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确认,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1000603013001217026,截止2024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0元。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中高性能挤出型材和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20,000.00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丙方检查专户存储情况时根据丙方要求提供专户相关信息和资料。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内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终止。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仲裁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股票代码:601279 股票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03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募投项目变更

及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汽车”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中的“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24年12月;拟将“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设备(非金属项目)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原募投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非金属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

● 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9,425,31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931.0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004.9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24,926.0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9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385号)。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延期情况

(一)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项目延期原因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工程正处于施工建设阶段,尚未全部竣工。受建设期间内外部环境影响,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迟延,公司对后续建设方案进一步做了细化,优化了设备配置,部分设备的交货周期较长,因此公司拟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24年12月。

调整前后的上述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如下:

(三)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的变更调整是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审慎考虑,未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它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一)原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设备(非金属项目)升级改造项目”的原计划投资总额为7,480.57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7,480.57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475.15万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实际尚未投入募集资金以资金转出当日的专户余额为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原募投项目尚余部分待支付尾款,系前期已签订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相关合同项下尚未支付的款项,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给相关供应商。

(二)项目变更原因

原募投项目系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客户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的,公司亦按照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了部分投资,已使用金额主要用于设备的购置及安装等,相关资产后续仍能继续使用,并帮助公司提高整体自动化水平和生产效率。鉴于客户对相关产品的需求情况及公司产能布局发生了一定变化,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金和资源配置,公司拟使用原募投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人民币4,237.57万元(含利息收入,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17.00%)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新能源汽车非金属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合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拟变更新项目具体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非金属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

(2)实施主体:合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合肥市庐江县合庐产业新城

(4)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534.67万元,其中包括土地购置费200.00万元,场地工程费用1,660.00万元,软硬件设备购置费2,463.00万元,基本预备费86.4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25.2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原募投项目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为4,237.57万元,公司拟将上述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的场地工程费用、软硬件设备购置费投入;若资金转出当日的专户余额超过4,237.57万元,超出部分将用于新募投项目的基本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公司将为新募投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确保本次转入的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注2:除上述资金外,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投入。

(5)项目建设周期

本项目预计整体建设期为2年,主要包括厂房建设及装修、设备购置安装、产线调试等内容。

(6)项目效益分析

经测算,项目预计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3.03%,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8.14年(含建设期),项目经济效益较好。

(7)项目基本内容

项目拟新建6,109平方米的生产厂房、办公楼及相关配套设施,购置注塑机、超声波焊接机器人、油压机等生产检测设备,达产后预计可形成年产注塑件102.01万件和热压件92.01万件的生产能力,从而有效提高公司的产能规模,提升公司的供货能力。

(8)项目用地、备案及审批相关情况

本项目拟实施地点为合肥市庐江县合庐产业新城,合肥英利已与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土地出让合同。本项目相关备案、环评等事项尚未办理完毕,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2、项目的必要性

(1)把握新能源汽车发展机遇,及时进行业务布局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持高速增长势头,逐步迈进千万量级时代,产业的发展持续拉动基础设施、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投融资,成为拉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全新引擎。据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论坛预测,2024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将超过2,000万辆,其中我国贡献率将超过60%;同时预计我国动力电池及材料出货量仍将在全球占比过半,中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地位将进一步提升,加速成为全球供应链中心。

随着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公司也持续加快在新能源领域的市场布局,逐步推广新能源车企以及传统车企的新能源车型业务,新能源供货占比逐年提升。本项目将进一步把握产业快速发展机遇,针对新能源车型扩充注塑、热压等非金属零部件的生产能力,是延续企业在新能源领域业务布局的必要举措,将推动企业的战略规划实现与可持续发展。

(2)深化与现有客户合作关系,强化客户资源优势

整车厂通常具备严格的外部采购管理体系,对于产品的交付及质量要求非常高,进入其采购供应链的厂商将面临较高标准的资格审核。同时整车厂每年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开发潜在供应商,保障生产供应的稳定性。对于上游零部件供应商而言,一旦通过供应商体系考核,通常会保持稳定的合作、不会被轻易更换,同时客户高标准的采购准入体系将促使产品的技术含量与质控水平不断提升,从而保持行业竞争力。

公司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与包括一汽、上汽、奔驰、宝马、比亚迪、蔚来在内的多家知名车企建立了合作关系。本项目将为客户新能源车型供应零部件,新建注塑、热压等非金属零部件生产线,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深化、巩固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关系,保持公司在客户资源上的竞争优势,同时也有助于通过品牌效应开拓、获取新客户。

(3)顺应汽车轻量化趋势,满足汽车发展需求

在汽车轻量化的发展趋势下,使用轻质材料替代传统钢材,从而减轻车体自重的潮流也逐渐兴起。非金属领域的轻量化材料主要包括以PP、PA6、PA66、PU等工程塑料和共混塑料为代表的高性能塑料,与以玻纤和碳纤维为代表的车用复合材料,目前应用范围正由内装饰件向外装饰件、车身和结构件拓展。

公司专注于轻量化汽车零部件的研发与制造,其中在非金属领域掌握了玻纤增强复合材料等轻量化材料的前沿技术,目前已经拥有前端框架、车底护板、备胎仓、EV电池上壳体等多种非金属汽车零部件的生产能力。本项目将在多年对非金属轻量化的研究基础上,新建包括注塑、热压在内的非金属汽车零部件产线,从而适应汽车轻量化的发展趋势,满足汽车发展需求。

3、项目的可行性

(1)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为项目提供有利条件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也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近年来,为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陆续颁布了多项引导性、鼓励性政策。

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机械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一2024年)》,其中提出要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十四五”规划纲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一2024年)》,提出要支持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好现有新能源汽车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优惠政策,抓好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工作,积极扩大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比例。

2023年5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强化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服务管理,从而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地区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由此可见,国家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2)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为项目提供市场基础

全球能源危机爆发、环境气候形势严峻的局面直接促进了新能源汽车对传统燃油车的替代,全球范围内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加快、渗透率提升。

在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等多种因素的推动下,在技术革新的配合下,新能源汽车顺应汽车市场最新消费需求,引领汽车市场未来消费趋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市场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3年1-11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842.6万辆和830.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4.5%、36.7%,市场占有率达到31%。据证券日报统计,2022年国内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投资额超过1.3万亿元,其中投资规模超过100亿元的项目多达40余个。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1,821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5.52%,其中,纯电动汽车保有量1,401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76.94%。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519.8万辆,同比增长40%,占汽车新注册登记量的28.6%。

在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不仅专注于新能源领域的新势力车企崛起,传统汽车品牌也在积极向新能源转型,以把握行业机遇、迅速抢占新赛道。本项目即是把握新能源汽车发展机遇,为新能源车型提供相关零部件。

(3)公司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公司是集产品设计、研发、试制、试验验证、批量生产、售后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汽车零部件企业,为多家知名汽车品牌提供金属及非金属汽车零部件、模具等的研发与制造服务。

经过多年的努力,公司目前已掌握轻量化前沿技术,并凭借对轻量化材料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经验,依靠良好的制造能力和设计能力,成为行业内完整的车身轻量化解决方案提供者,与国内外先进的汽车零部件厂商、模具厂商、材料厂商保持着紧密的合作关系,持续进行深度交流。自设立以来,公司一直保持对产品质量的高度重视,通过 IATF16949:201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了包括新产品质量管理、过程质量管理、售后质量管理在内的一整套质量保证体系,并依托该体系,使公司产品质量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关键总成产品采用在线自动尺寸检测,有效监控过程波动,提高产品合格率。

综上所述,公司拥有一套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可靠性,从而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项目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是公司基于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外部环境,结合客户需求和公司目前的业务布局以及未来战略规划,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审慎提出的决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上述调整事项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本次调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主要风险提示

1、募投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基础、对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的判断等因素作出的。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配套零部件产销情况良好,在政策支持和技术升级的双轮驱动下,行业前景广阔,募投项目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存在产能消化的风险。但长期来看,若出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或竞争格局发生变化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力等不利情况,公司将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的风险。

2、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对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终端消费市场需求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如果出现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突变、行业竞争加剧以及募集资金不能到位等不利情况,公司将面临该等项目收益未能达到预期收益或无法按原计划顺利实施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3、业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经过多年持续发展,公司已建立较为稳定的经营管理体系。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尤其是本次变更后的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规模会进一步扩大,相应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资源配置和内控管理的复杂程度会不断上升,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内部控制、战略规划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自身组织管理能力,并建立更加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将面临业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四、本次调整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使用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调整前后的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截至2023年12月31日,除“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延期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募投项目均已如期达到可使用状态;调整前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差异系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

五、本次调整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投项目中的“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24年12月;同意公司将“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设备(非金属项目)升级改造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非金属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募投项目中的“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延期以及将“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设备(非金属项目)升级改造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非金属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认为:英利汽车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事项已经英利汽车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述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