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司法拍卖导致的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科华”)股份增加,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公司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询获悉,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374,579,12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1%)于2023年12月11日10时至2023年12月12日10时止(延时除外)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本次被拍卖的股份由盛邦科华竞得。本次拍卖的374,579,124股股份,已于2024年1月10日划转至盛邦科华账户名下。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本次权益变动前,盛邦科华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盛邦科华持有公司5.51%股份。
盛邦科华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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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盛邦科华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内容。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新潮能源
股票代码:600777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1号10号楼6层1607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1号10号楼6层1607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因司法拍卖竞得)
签署日期:2024年1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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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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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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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公司因看好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前景,出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需要,通过本次司法拍卖取得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计划长期持有该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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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2、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无对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三、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3年11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网拍公告,于2023年12月11日10时至2023年12月1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北京中金君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新潮能源,证券代码:600777)的股票共计374,579,124股。
2023年12月12日,公司通过网络拍卖,在本次拍卖的三个标的中均以最高应价胜出,合计取得北京中金君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共计374,579,124股。
2024 年 1 月 10 日,上述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
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司法拍卖股份划转。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李明静
签署日期:2024年1月12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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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义务披露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李明静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