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24-004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杨争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杨争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杨争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杨争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尽快履行相应程序完成财务总监的选聘工作。在未聘任新的财务总监期间,暂由公司董事长吴中林先生代行公司财务总监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杨争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其通过认购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票50,000股。公司将根据《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予以处理。
公司董事会对杨争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及财务管理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24-005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二路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吴中林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14,136,1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2602%,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份的53.3465%。
其中: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13,520,8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3.1071%;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份的53.19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15,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31%,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份的0.15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615,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31%,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份的0.15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615,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31%,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份的0.1533%。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同时提请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投资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214,097,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99.9822%;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93.7923%;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6.2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公司章程的有效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214,097,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99.9822%;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93.7923%;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6.2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相应修订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13,525,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99.7149%;反对610,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2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7963%;反对610,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99.2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相应修订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13,525,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99.7149%;反对610,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2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7963%;反对610,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99.2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监事会修订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13,525,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99.7149%;反对610,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2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7963%;反对610,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99.2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