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1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2024-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4-004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对外担保进展情况介绍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于近日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融资授信等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申请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0.00亿元,其中外币合计不超过21.00亿美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70.00亿元,其中外币合计不超过20.00亿美元;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亿元,其中外币合计不超过1.00亿美元。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具体调整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各参股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公司将与担保债权人签订(或逐笔签订)具体担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

成立日期:2006年5月9日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启岁

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材料、太阳能与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设备与系统、节能型光电与电子产品、设备和系统、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交通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储能产品、储能装置材料及器件研发、生产及销售;股权投资;梯次动力蓄电池回收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转让;梯次动力蓄电池及电池厂废料无害化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与综合利用;电池、镍、钴、铜及相关制品、配件、五金销售(不含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梯次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合肥国轩100%股权。

合肥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合肥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合肥国轩科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科宏”)

成立日期:2021年8月19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永根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技术开发区洋河路111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间接持有合肥科宏90%股权,合肥耀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合肥科宏10%股权。

合肥科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合肥科宏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本次对合肥科宏按照100%比例进行担保。合肥耀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员工持股平台。

3、金寨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国轩”)

成立时间:2023年3月16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

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白马峰路与金家寨路交叉口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间接持有金寨国轩100%股权。

金寨国轩于2023年3月16日成立,暂无最近一年(2022年度)财务数据,成立至今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金寨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轩”)

成立日期:2016年1月6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汪卫东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新能源路3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生产,太阳能、风能可再生能源产品及设备、节能型光电产品、电子产品、锂电电源、电动工具、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以上项目危险品除外),新能源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青岛国轩100%股权。

青岛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青岛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国轩”)

成立时间:2016年8月12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葛道斌

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前新庄村南侧12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市政设施管理;储能技术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机动车充电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唐山国轩100%股权。

唐山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唐山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桐城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国轩”)

成立时间:2021年10月15日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江平

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池路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池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间接持有桐城国轩100%股权。

桐城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桐城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7、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6月25日

注册资本:18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巍

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须湖路15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轩”)100%股权。

江苏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江苏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轩”)

成立时间:2015年04月01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宋金保

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5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源和储能系统的研发、应用及销售;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新能源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南京国轩100%股权。

南京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南京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宜丰国轩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丰国轩锂业”)

成立时间:2021年6月29日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黄章喜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凯扬路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矿产资源的收储、开采、选矿加工、研发、生产与销售;来料加工、矿产品收购与贸易;其他矿产资源产业投资与管理;工业级碳酸锂、电池级碳酸锂、硫酸锂等锂电池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水稳层等建筑原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红砖、机制砖、瓷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锂矿尾泥及碳酸锂尾渣处理及利用;其他建材产品生产与销售;新能源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宜春国轩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国轩锂业”)55%股权,宜春新锐融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融投资合伙”)持有其35%股权,宜春宜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其10%股权。宜丰国轩锂业系宜春国轩锂业的全资子公司。

宜丰国轩锂业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宜丰国轩锂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宜春宜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员工持股平台,新融投资合伙因其合伙人之间签署的《合伙协议》相关约定,无法为宜丰国轩锂业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本次对宜丰国轩锂业按照100%比例进行担保。新融投资合伙承诺将其持有的宜春国轩锂业35%的股权对宜春国轩锂业及其子公司融资授信担保风险承担责任并承认公司对宜春国轩锂业及其子公司拥有绝对生产经营管理权。综上,宜丰国轩锂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担保期限内公司对宜丰国轩锂业拥有绝对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确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10、内蒙古国轩零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国轩”)

成立时间:2021年8月2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彭立煌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低碳产业园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内蒙国轩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62.50%的股权,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循环经济建投”)间接持有其37.50%的股权

内蒙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内蒙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本次按照100%比例对内蒙国轩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合肥循环经济建投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原因如下:(1)合肥循环经济建投系隶属于肥东县国资委的投融资平台公司,持有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37.50%的股权,根据皖政〔2015〕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2)在担保期限内公司对内蒙国轩拥有绝对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确保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11、合肥国轩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循环”)

成立时间:2021年3月9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振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乳泉路北侧、龙兴大道以东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转让;废旧动力蓄电池及电池厂废料无害化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与综合利用;电池、镍、钴、铜及相关的制品、配件、五金销售(不含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租赁、销售;环保工程的设计与开发;对环保行业、电池行业投资;贵金属销售;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轩循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62.50%的股权,合肥循环经济建投间接持有其37.50%的股权。

国轩循环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国轩循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本次按照100%比例对国轩循环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合肥循环经济建投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原因如下:(1)合肥循环经济建投系隶属于肥东县国资委的投融资平台公司,持有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37.50%的股权,根据皖政〔2015〕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2)在担保期限内公司对国轩循环拥有绝对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确保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司保字24G003号)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3年司贷字23A18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最高额保证合同》((2023)皖银综授总字第000173号-担保01)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2023)皖银综授总字第000173号《授信业务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最保字第202312012号)

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

被担保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约定期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4、《保证协议》(合同编号:渤合分保(2023)第075号)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渤合分信(2023)第058号的流贷资金借款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贷款/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5、《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编号:PSBC-34-2024-合肥-004-01、PSBC-34-2024-合肥-009-01)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一: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别签署的编号为PSBC-34-2024-合肥-004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主合同二: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别签署的编号为PSBC-34-2024-合肥-009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基于主合同一、主合同二,保证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6、《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最保字第102391225号)

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科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约定期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

7、《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建合蜀GXKHBZHT2023001)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科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及其他授信业务等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

8、《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金保字第2001号)

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寨支行

债务人:金寨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约定期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

9、《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建莱工高保(2023)51)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

债务人: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及出具保函等授信项下所有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3,00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10、《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TS03(高保)20230022)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债务人: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TS03(融资)20230022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即融资额度余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11、《保证合同》(合同编号:PSBC-34-2023-安庆-1201-01)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债务人:桐城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PSBC-34-2023-安庆-1201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6,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1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F06(高保)2023011)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桐城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HF06(高融)2023011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即融资额度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1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J31(高保)20230006)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债务人: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NJ31(融资)20230006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即融资额度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14、《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5805202300000014)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2,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之本金,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5、《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150800009-2023年宜丰(项目保)字001号)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

债务人:宜丰国轩锂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0150800009-2023年宜丰(项目)字001号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

保证担保金额:保证合同担保的贷款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融资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其相应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相应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应费用。

16、《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鈊渝金租[2023]直字0049号-保001号)

债权人: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内蒙古国轩零碳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鈊渝金租【2023】直字0049号《融资租赁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保证合同担保的租赁物购买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248.02万元。

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租金、代垫费用、留购名义价款、保证金,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用、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17、《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最保字第1024423267号)

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

保证期间: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债权本金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4年1月12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度合计为人民币6,550,619.12万元,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141,468.9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76.14%。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75,888.00万元,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58,997.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2.5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亦未发生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已签署的各项担保及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4-003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

回购股份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34.00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A股股份暨回购进展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展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进行了首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092,10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7%,最高成交价为21.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0.08元/股,支付金额为63,800,975.12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0)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