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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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4 证券简称:鼎龙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7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77号)同意,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880,000股,发行价格16.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9,184,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90,048,192.00元,其他与本次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31,385,972.8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7,749,835.19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58,880,000.00元,资本溢价人民币808,869,835.1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2日到账,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62号)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以公司为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称为“乙方”,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320吨特种材料单体及美发助剂”“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及待支付发行费用”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三方监管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3004 证券简称:鼎龙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进展暨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954.10万元收购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利科技”)少数股东内蒙古双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利科技”)持有的鼎利科技40%股权。董事会审议通过交易事项后,公司与双利科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条款与相关公告中披露的无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24年1月11日,鼎利科技收到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核发的新《营业执照》,本次股权收购事项涉及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鼎利科技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将在股权交割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名称: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92MA0QKNJ46E

法定代表人:肖庆军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12-1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高档化妆品系列材料、聚合物材料、新型助剂及有机中间体(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及销售;化工产品研发及其技术转让。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格里工业园腾跃路23号(注:住所未变更,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分配企业门牌号码)

四、备查文件

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