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码:2024006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于2023年12月30日发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下午14:30-17: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月15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月15日上午9:15至2024年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在深圳市宝安区重庆路12号大族全球智造中心1栋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0人,代表股份239,662,0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77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216,399,6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566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人,代表股份23,262,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0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28人,代表股份23,262,4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23,262,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09%。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9,628,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1%;反对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29,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3%;反对3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共审议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嘉瑜律师、方梓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6日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30日发布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同日发布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3年12月30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重庆路12号大族全球智造中心1栋4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6,399,63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0.566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4年1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262,38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09%。
3.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族激光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628,82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861%;32,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37%;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2%。
前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建伟
经办律师:
黄嘉瑜
方梓斌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