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二楼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树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206,189,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822%。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206,181,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80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788,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李树华先生、吴朝阳先生、郑伟强先生、张建钢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189,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2/3以上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189,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02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189,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冯双律师、周理君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