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12
债券代码:113677 债券简称:华懋转债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
●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回购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启动另行处置的程序。
● 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经自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三)经问询及自查,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施期间暂无明确的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主体的增减持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风险提示:
(一)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的回购价格上限,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拟持股员工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该事项未能实施或未能全部实施,已回购的股份需全部或部分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三)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将导致回购方案部分或全部无法实施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等因素,为了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推进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司合理价值回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并履行股份注销相关的法律程序。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6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四)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
(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在回购实施期间内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4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0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3%;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1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4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5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7%。
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结果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员工持股计划使用,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启动另行处置的程序。
(八)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九)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40元/股(含)、回购股份数量5,000,000股进行测算,若回购股份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测算如下:
■
2、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40元/股(含)、回购股份数量2,500,000股进行测算,若回购股份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测算如下:
■
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员工持股计划未实施并全部注销,公司股权结构将会发生变动,股本总额将会减少,具体注销后的股权结构以回购及注销实际数量为准。
(十)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5,140,862,662.4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681,762,647.68元,流动资产3,154,521,607.72元。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人民币2亿元(含)全部使用完毕,按2023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未经审计),回购资金分别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89%、5.43%、6.34%,均占比较小。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不高于人民币2亿元(含)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及自查,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施期间暂无明确的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主体的增减持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在披露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6个月内完成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后续股份注销,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和用途等;
(3)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如遇证券监管部门有新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国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4)在回购完成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处置方案;
(5)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风险提示
(一)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的回购价格上限,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拟持股员工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该事项未能实施或未能全部实施,已回购的股份需全部或部分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三)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将导致回购方案部分或全部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回购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2704586
(二)前 10 大股东以及前 10 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情况
公司已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10
债券代码:113677 债券简称:华懋转债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82 号)(以下简称“批复文件”),同意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懋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5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10.50亿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增值税)11,686,500.00元后,本次发行可转债实收募集资金为1,038,313,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34,465,149.5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9月21日对本次发行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223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对其进行管理,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目前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
三、 本次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阳华懋新材料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研究院”),为本项目的具体落实实施,公司及子公司东阳研究院(统称“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简称“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刚、董本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第2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监管工作及干预影响审核等,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11
债券代码:113677 债券简称:华懋转债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
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1月11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的持股数量总数。
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的持股数量总数。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13
债券代码:113677 债券简称:华懋转债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
暨累计回购股份比例达到2%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截至2024年1月15日,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35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326,093,716股的比例为0.1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3.45元/股,最低价为23.1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8,185,504.0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 回购股份比例达公司股本2%的情况:本次回购前,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202,394股,占公司总股本326,093,716股的比例为1.90%。本次回购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553,594股,占公司总股本326,093,716股的比例为2.0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3元/股,最低价为23.1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188,197,359.42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一、本次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4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2日和2024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2)。
二、实施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截至2024年1月15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35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326,093,716股的比例为0.1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3.45元/股,最低价为23.1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8,185,504.0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2、回购股份比例达公司总股本 2%的情况:本次回购前,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202,394股,占公司总股本326,093,716股的比例为1.90%。本次回购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553,594股,占公司总股本326,093,716股的比例为2.0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3元/股,最低价为23.1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188,197,359.42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