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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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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4-005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08号)同意,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66,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660 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1,657,547.1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48,342,452.8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月5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7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经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保荐机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1月5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一”)

丙方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二”)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前述“丙方一”与“丙方二”合称为“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4701012400493269,截至2024年1月5日,专户余额为650,784,905.6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万吨乙烯基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鼎科、谢浩晖、樊云龙、郭立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4-004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至持股5%以下的

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联科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将由5.110327%下降至4.999977%。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近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德联科技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德联科技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479,8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德联科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22,219,701股减少至21,739,901股,持股比例由5.110327%下降至4.999977%,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股份情况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德联科技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德联科技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但仍处于减持计划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5日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镇洋发展

股票代码:603213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井纸路228号1幢6楼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井纸路228号1幢6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4 年 1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一)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有尚在实施中的减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披露的《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46%。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述减持计划仍在规定期间内;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具体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2,219,7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1032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1,739,9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9977%,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降至5%以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于2024年1月12日减持上市公司479,8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10350%,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减少至21,739,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9977%,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降至5%以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镇洋发展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655号

电话:0574-8650298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真

2024年1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真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