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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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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华锡有色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锡有色

股票代码:600301.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市南建路26号

通讯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一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拥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为促使华锡有色进一步聚焦主业、加强北部湾港集团与上市公司的产业协同而进行的,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简化上市公司股权层级,有利于上市公司根据自身需求协同北部湾港集团落实发展战略目标。

二、未来12个月内权益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国有股权内部无偿划转,即根据《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南化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华锡有色75,248,05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90%)无偿划转给北部湾港集团。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南化集团持有华锡有色75,248,058股股份,占华锡有色总股本的11.90%,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注:系2023年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南化集团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为18个月);北部湾港集团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华锡有色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股权划转后,南化集团将不持有华锡有色的股份;北部湾港集团将直接持有华锡有色11.90%的股份;华锡集团仍为华锡有色的控股股东,广西国资委仍为华锡有色实际控制人,华锡有色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南化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华锡有色的负债,不存在华锡有色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2023年2月27日,上市公司向华锡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本次交易前南化集团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的对价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鉴于南化集团的控股股东是北部湾港集团,因此,本次无偿划转不属于上述规定限制转让的范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亦不存在拥有权益股份权利受限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

本次南化集团向北部湾港集团无偿划转其所持有的华锡有色全部股份事项,南化集团、北部湾港集团已履行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南化集团、北部湾港集团已签署《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二)本次发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程序。

五、股份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月12日,北部湾港集团(以下简称“乙方”)与南化集团(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划转标的:本次无偿划转的标的为甲方持有的75,248,058股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其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2、划转方式及基准日:乙方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价款。本次股权划转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

3、标的股份交割: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完成股权划转所涉及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相关机构的划转及变更登记流程。

4、职工安置: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无偿划转发生变化。

5、税费及期间损益的承担:本次划转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被划转股份自划转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权益变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派息等,不包括股价变动损益)归属于甲方。

6、债权债务问题: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债务处置问题,甲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自行享有或承担。

7、限售承诺与其他承诺的承继:乙方取得标的股份后,将继续遵守甲方对于标的股份已作出的限售承诺。除上述限售承诺外,甲方作为股东向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在本次无偿划转事项完成后将由乙方承继。

8、生效条件: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首日起自动生效: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

(2)双方已取得各自内部决策机构关于同意本次无偿划转的决议或决定;

(3)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权审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本次无偿划转;

(4)完成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震彬

2024年1月12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4、本报告书所提及的相关文件或其复印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震彬

2024年1月12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震彬

2024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华锡有色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锡有色

股票代码:600301.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

通讯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

权益变动性质:直接持股增加(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一月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其他境内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其他境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为促使华锡有色进一步聚焦主业、加强北部湾港集团与上市公司的产业协同而进行的,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简化上市公司股权层级,有利于上市公司根据自身需求协同北部湾港集团落实发展战略目标。

二、未来12个月内权益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国有股权内部无偿划转,即根据《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南化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华锡有色75,248,05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90%)无偿划转给北部湾港集团。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75,248,05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9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南化集团持有华锡有色75,248,058股股份,占华锡有色总股本的11.90%,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注:系2023年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南化集团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为18个月);北部湾港集团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华锡有色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股权划转后,南化集团将不持有华锡有色的股份;北部湾港集团将直接持有华锡有色11.90%的股份;华锡集团仍为华锡有色的控股股东,广西国资委仍为华锡有色实际控制人,华锡有色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南化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华锡有色的负债,不存在华锡有色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2023年2月27日,上市公司向华锡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本次交易前南化集团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的对价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鉴于南化集团的控股股东是北部湾港集团,本次无偿划转不属于上述规定限制转让的范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继承所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

本次南化集团向北部湾港集团无偿划转其所持有的华锡有色全部股份事项,南化集团、北部湾港集团已履行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南化集团、北部湾港集团已签署《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二)本次发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程序。

五、股份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月12日,北部湾港集团(以下简称“乙方”)与南化集团(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划转标的:本次无偿划转的标的为甲方持有的75,248,058股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其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2、划转方式及基准日:乙方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价款。本次股权划转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

3、标的股份交割: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完成股权划转所涉及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相关机构的划转及变更登记流程。

4、职工安置: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无偿划转发生变化。

5、税费及期间损益的承担:本次划转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被划转股份自划转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权益变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派息等,不包括股价变动损益)归属于甲方。

6、债权债务问题: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债务处置问题,甲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自行享有或承担。

7、限售承诺与其他承诺的承继:乙方取得标的股份后,将继续遵守甲方对于标的股份已作出的限售承诺。除上述限售承诺外,甲方作为股东向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在本次无偿划转事项完成后将由乙方承继。

8、生效条件: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首日起自动生效: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

(2)双方已取得各自内部决策机构关于同意本次无偿划转的决议或决定;

(3)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权审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本次无偿划转;

(4)完成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波

2024年1月12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4、本报告书所提及的相关文件或其复印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波

2024年1月12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波

2024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华锡有色 公告编号:2024-002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暨无偿划转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锡有色”)持股5%以上股东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集团”)将其所持有公司75,248,05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1.90%)无偿划转至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集团”)所致。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 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已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南化集团发来的《关于无偿划转华锡有色股份的函》,获悉南化集团与北部湾港集团于2024年1月12日签署了《南宁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无偿划转协议》(以下简称:《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南化集团将其持有公司75,248,05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90%)无偿划转给北部湾港集团。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南化集团和北部湾港集团的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公司的75,248,058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况。

2023年2月27日,公司向华锡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本次交易前南化集团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的对价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鉴于南化集团的控股股东是北部湾港集团,本次无偿划转不属于上述规定限制转让的范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北部湾港集团继承所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

二、本次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划出方基本情况

2、划入方基本情况

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安排

2024年1月12日,南化集团与北部湾港集团签署了《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一)划转标的:本次无偿划转的标的为甲方持有的75,248,058股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其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二)划转方式及基准日:乙方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价款。本次股权划转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

(三)标的股份交割: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完成股权划转所涉及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相关机构的划转及变更登记流程。

(四)职工安置: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无偿划转发生变化。

(五)税费及期间损益的承担:本次划转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被划转股份自划转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权益变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派息等,不包括股价变动损益)归属于甲方。

(六)债权债务问题: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债务处置问题。

(七)限售承诺与其他承诺的承继:乙方取得标的股份后,将继续遵守甲方对于标的股份已作出的限售承诺。除上述限售承诺外,甲方作为股东向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在本次无偿划转事项完成后将由乙方承继。

(八)生效条件: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首日起自动生效: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

2.双方已取得各自内部决策机构关于同意本次无偿划转的决议或决定;

3.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权审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本次无偿划转;

4.完成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北部湾港集团与南化集团需对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分别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已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宜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华锡有色 公告编号:2024-001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9号华锡大厦24楼第二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蔡勇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杨凤华女士、吴乐文先生、胡明振先生,独立董事蓝文永先生、黎鹏先生、陈珲先生因工作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何典治先生因工作请假;

3、公司董事会秘书孙国权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共表决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律师:覃锦、刘卓昀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