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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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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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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因保荐的可转债项目存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等情形,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对中信证券、中德证券和万和证券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近年来,监管一直高度关注发行人证券上市当年“业绩变脸”问题。例如,2022年12月,因其保荐的项目上市当年即亏损,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杨晓、张仕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6个月措施的决定。

业内人士认为,发行人业绩下滑的原因往往多样,对于因保荐机构内控不完善、履职不审慎、风险揭示不到位的,应当对保荐机构进行严格问责。如果是因为行业周期性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原因造成业绩下滑,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免责,体现宽严相济、精准追责。

在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看来,中介机构需正视主体责任,不能只满足于撰写符合监管要求的申报材料,而要真正进行核查把关验证,否则可能为自己带来民事索赔,甚至于刑事惩戒。对“不良发行人”,中介机构应通过拒绝合作等方式阻断其不正当行为。

制度篱笆不断扎紧

近年来,针对“一查就撤”“带病闯关”等问题,监管加大了查处力度。同时,监管也进一步细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的业务执业规范,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承担起“看门人”职责作用。

2023年7月,沪深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评价得分调整三部分构成。其中,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此外,为强化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三年内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的,按“终身追责”原则,评价结果评定为C类。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表示,从本质上来说,作为“看门人”,中介机构尽职尽责是首要前提,但更为关键的是中介机构要意识到,他们不能够仅仅浮于表面、规则上的合规,中介机构的工作不仅仅是帮发行人拿到所谓的注册批文或者上市同意,其作为中介的责任是要能够依照法律的要求,筛选出值得市场进行投资的企业再进行推荐和承销,这既是其自身专业能力的体现,又是自身未来发展的口碑所在。

“在成熟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声誉非常重要。要通过监管和司法手段让中介机构明白,老老实实地守法、规规矩矩地做业务,这样的长期所得会远远超过投机取巧的短期利益。”郑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