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12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现对上述公告事项补充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与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交易方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交易方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目前尚无确定的交易方。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 业务概述:公司作为保理申请人将因向客户提供钢结构加工制作及安装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公司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及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主要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交易的受让方和成交价格尚不确定,尚未签署交易协议。
五、本次交易的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2、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六、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授权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七、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上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八、交易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九、风险提示
上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由于交易对方、交易价格和交易方案不能确定,交易能否最终达成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