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1月18日

查看其他日期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4-003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0079 可转债简称:杭银转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由杭州市财政局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杭州银行”)、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金投集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同时将杭州市财政局持有的杭州银行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划转至杭州金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财开集团”),作为对该公司的出资。

● 出资人职责相关调整(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调整事项的批复》(杭政函〔202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时决定将杭州市人民政府持有的杭州金投集团90.5912%股权无偿划转至杭州市财政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办理。)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杭州市财政局将由直接控制公司11.86%股份变为间接控制公司18.74%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将由杭州市财政局变更为杭州财开集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结合杭州市关于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的战略部署,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调整事项的批复》(杭政函〔202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银行股权划转事项的批复》(杭政函〔20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杭州市财政局对杭州银行、杭州金投集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同时将杭州市财政局持有的703,215,229股杭州银行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划转至杭州金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杭州财开集团,作为对该公司的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市财政局与杭州财开集团于2024年1月17日签订《增资暨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杭州市财政局以其持有的杭州银行703,215,229股股票(占公司当前普通股股本总额的11.86%)向杭州财开集团增资,增资完成后,杭州财开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将由权益变动前的6.88%增加至18.74%,公司第一大股东将由杭州市财政局变更为杭州财开集团。本次交易尚待依法履行监管审批程序。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详见下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市财政局

(二)杭州财开集团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主体

1、甲方:杭州市财政局

2、乙方:杭州财开集团

(二)标的股票

杭州市财政局在本次交易中作为对杭州财开集团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出资的标的股票为杭州市财政局持有的杭州银行703,215,229股股票(占杭州银行当前普通股股本总额的11.86%)。

若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完成标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过户登记之日期间内因标的公司(即杭州银行,下同)发生除权事项(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导致标的股票数量变动的,则标的股票数量相应调整。

(三)标的股票价值

杭州市财政局以其持有的标的股票作为对杭州财开集团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标的股票价值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一)杭州银行发布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二)杭州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扣除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的现金分红)。

(四)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1、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生效;

2、杭州市财政局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获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机关的审批、批准;

3、杭州财开集团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获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决议,并取得有权机关的备案、审批、批准(如需);

4、就标的公司股东变更事宜,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的批准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且该等确认意见持续有效。

四、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前,杭州市财政局持有的703,215,229股中有116,116,000股系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具体情况为:2020年4月23日,杭州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8亿股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杭州市财政局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参与认购116,116,000股。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银行主要股东持股锁定期的规定,该部分股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锁定5年。

杭州财开集团已作出承诺:(1)将继续履行杭州市财政局认购杭州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述116,116,000股杭州银行普通股股份仍将处于限售状态;(2)本次取得的杭州银行703,215,229股股份自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杭州市财政局将对公司、杭州金投集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出资人职责相关调整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杭州市财政局将由直接控制公司11.86%股份变为间接控制公司18.74%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将由杭州市财政局变更为杭州财开集团。

(三)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股东资格的审批、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杭州财开集团及杭州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杭州财开集团已于同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杭州市财政局已于同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调整事项的批复》(杭政函〔202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时决定将杭州市人民政府持有的杭州金投集团90.5912%股权无偿划转至杭州市财政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办理。)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过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机关的审批、批准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股东资格的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结合杭州市关于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的战略部署,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调整事项的批复》(杭政函〔202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银行股权划转事项的批复》(杭政函〔20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杭州市财政局对杭州银行、杭州金投集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同时将杭州市财政局持有的703,215,229股杭州银行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划转至杭州金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杭州财开集团,作为对该公司的出资。出资人职责相关调整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杭州财开集团持有杭州银行的股份比例将由权益变动前的6.88%增加至18.74%,成为杭州银行第一大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少杭州银行股份的具体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杭州银行703,215,229股,占杭州银行当前普通股股本总额的11.8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杭州银行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主体

1、甲方:杭州市财政局

2、乙方:杭州财开集团

(二)协议签订时间

2024年1月17日

(三)协议主要内容

1、标的股票

杭州市财政局在本次交易中作为对杭州财开集团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出资的标的股票为杭州市财政局持有的杭州银行703,215,229股股票(占杭州银行当前普通股股本总额的11.86%)。

若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完成标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过户登记之日期间内因标的公司(即杭州银行,下同)发生除权事项(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导致标的股票数量变动的,则标的股票数量相应调整。

2、标的股票价值及增资对价支付

杭州市财政局以其持有的标的股票作为对杭州财开集团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标的股票价值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一)杭州银行发布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二)杭州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扣除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的现金分红)。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作为支付认购杭州财开集团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对价,杭州市财政局应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转让给杭州财开集团并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杭州财开集团就本协议项下所涉股份转让无需另行支付对价。

(四)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1、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生效;

2、杭州市财政局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获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机关的审批、批准;

3、杭州财开集团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获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决议,并取得有权机关的备案、审批、批准(如需);

4、就标的公司股东变更事宜,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的批准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且该等确认意见持续有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1月11日,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杭州市财政局召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银行股权转让暨市财开集团增资有关情况的汇报》。待市政府批复出具后,根据批复要求签署相关协议。

2024年1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银行股权划转事项的批复》(杭政函〔2024〕5号),同意将杭州市财政局持有的703,215,229股杭州银行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划转至杭州金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杭州财开集团,作为对该公司的出资。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过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机关的审批、批准及金融监管总局浙江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股东资格的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703,215,229股中有116,116,000股系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具体情况为:2020年4月23日,杭州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800,000,000股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参与认购116,116,000股。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银行主要股东持股锁定期的规定,该部分股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锁定5年。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杭州银行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者司法强制执行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杭州银行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市财政局

负责人(签章):陈震山

签署日期:2024年1月17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杭州财开集团签署的《增资暨股份转让协议》;

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调整事项的批复》(杭政函〔2024〕4号);

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银行股权划转事项的批复》(杭政函〔2024〕5号)。

二、备置地点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杭州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市财政局

负责人(签章):陈震山

签署日期:2024年1月17日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过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机关的审批、批准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股东资格的审批、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财开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杭州金投集团持有杭州财开集团100%的股权,是杭州财开集团的控股股东,杭州金投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杭州金投集团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控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金投集团注册资本531,415.51万元,其中杭州市人民政府持有杭州金投集团90.5912%的股权,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杭州金投集团9.4088%的股权。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杭州金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杭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调整事项的批复》(杭政函〔202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杭州市财政局对杭州金投集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将杭州市人民政府持有的杭州金投集团90.5912%股权无偿划转至杭州市财政局。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办理。上述调整完成后,杭州金投集团将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的统一管理。作为杭州市属主要的金融投资平台,杭州金投集团将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践行金融责任担当,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财开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杭州金投集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金投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核心企业为总资产排名前5的子公司(2022年底经审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营业务情况

杭州财开集团成立于1993年2月1日,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阮毅敏。

杭州财开集团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受托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杭州财开集团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审计,为合并报表口径数据;2023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平均净资产=(期初股东权益合计+期末股东权益合计)÷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结合杭州市关于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的战略部署,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调整事项的批复》(杭政函〔202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银行股权划转事项的批复》(杭政函〔20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杭州市财政局对杭州银行、杭州金投集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同时将杭州市财政局持有的703,215,229股杭州银行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划转至杭州金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杭州财开集团,作为对该公司的出资。出资人职责相关调整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杭州财开集团持有杭州银行的股份比例将由权益变动前的6.88%增加至18.74%,成为杭州银行第一大股东。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股份的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杭州银行股份的具体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杭州市财政局持有的703,215,229股中有116,116,000股系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具体情况为:2020年4月23日,杭州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800,000,000股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杭州市财政局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参与认购116,116,000股。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银行主要股东持股锁定期的规定,该部分股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锁定5年。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承诺:(1)将继续履行杭州市财政局认购杭州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述116,116,000股杭州银行普通股股份仍将处于限售状态;(2)本次取得的杭州银行703,215,229股股份自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23年12月29日,杭州金投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财开集团增资的议案》,同意杭州财开集团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新增注册资本,由杭州市财政局以其持有的杭州银行11.86%的股份(对应703,215,229股股份)认购杭州财开集团本次全部新增注册资本。待市政府批复出具后,根据批复要求签署相关协议。

2023年12月29日,杭州财开集团召开董事会,同意杭州财开集团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新增注册资本,由杭州市财政局以其持有的杭州银行11.86%的股份(对应703,215,229股股票)认购公司本次全部新增注册资本。

2024年1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银行股份划转事项的批复》(杭政函〔2024〕5号),同意杭州市财政局将持有的703,215,229股杭州银行股份,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划转至杭州金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杭州财开集团,作为对该公司的出资。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过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机关的审批、批准及金融监管总局浙江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股东资格的审批、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一)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财开集团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二)最近五年涉及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财开集团最近五年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财开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杭州财开集团持有杭州银行408,122,361股股份(占杭州银行当前普通股股本总额的6.88%)。除此之外,杭州财开集团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杭州财开集团的控股股东杭州金投集团除通过杭州财开集团控制杭州银行408,122,361股(占杭州银行当前普通股股本总额的6.88%)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①2024年1月12日,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要求,杭州金投集团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拟无偿划转给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上述事项尚未完成全部法定程序,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杭州财开集团持有杭州银行408,122,361股(占杭州银行当前普通股股本总额的6.88%)。除此之外,杭州财开集团无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杭州财开集团的控股股东杭州金投集团除通过杭州财开集团持股的上述金融企业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注:上述金融机构的定义为需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杭州市财政局以其持有的杭州银行703,215,229股股份(占杭州银行当前普通股股本总额的11.86%)向杭州财开集团增资,增资完成后,杭州财开集团持有杭州银行的股份比例将由权益变动前的6.88%增至18.74%,杭州财开集团将成为杭州银行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杭州银行408,122,36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88%;杭州市财政局持有杭州银行703,215,229股股份,持股比例11.8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杭州银行1,111,337,59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8.7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杭州银行第一大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杭州市财政局直接持有杭州银行11.86%的股份,共计703,215,229股,其中有116,116,000股系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具体情况为:2020年4月23日,杭州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800,000,000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杭州市财政局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参与认购116,116,000股。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银行主要股东持股锁定期的规定,该部分股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锁定5年。综上,杭州银行财政局所持的116,116,000股杭州银行股份锁定期至2025年4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承诺:(1)将继续履行杭州市财政局认购杭州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述116,116,000股杭州银行普通股股份仍将处于限售状态;(2)本次取得的杭州银行703,215,229股股份自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

根据上述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1,111,337,590股杭州银行普通股股份均将处于限售状态。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杭州银行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者司法强制执行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杭州银行第一大股东由杭州市财政局变更为杭州财开集团。除此之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引起杭州银行管理层变动,不会对杭州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杭州银行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杭州银行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主体

1、甲方:杭州市财政局

2、乙方:杭州财开集团

(二)协议签订时间

2024年1月17日

(三)协议主要内容

1、标的股票

杭州市财政局在本次交易中作为对杭州财开集团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出资的标的股票为杭州市财政局持有的杭州银行703,215,229股股票(占杭州银行当前普通股股本总额的11.86%)。

若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完成标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过户登记之日期间内因标的公司(即杭州银行,下同)发生除权事项(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导致标的股票数量变动的,则标的股票数量相应调整。

2、标的股票价值及增资对价支付

杭州市财政局以其持有的标的股票作为对杭州财开集团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标的股票价值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一)杭州银行发布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二)杭州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扣除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的现金分红)。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作为支付认购杭州财开集团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对价,杭州市财政局应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转让给杭州财开集团并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杭州财开集团就本协议项下所涉股份转让无需另行支付对价。

(四)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1、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生效;

2、杭州市财政局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获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机关的审批、批准;

3、杭州财开集团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获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决议,并取得有权机关的备案、审批、批准(如需);

4、就标的公司股东变更事宜,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的批准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且该等确认意见持续有效。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杭州市财政局以其持有的杭州银行股份向杭州财开集团增资的方式进行,不涉及现金交易对价,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借贷以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促使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上述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更换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具体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更换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明确具体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系杭州市财政局以其持有的杭州银行703,215,229股股份(占杭州银行当前普通股股本总额11.86%)向杭州财开集团增资,出资人职责相关调整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杭州财开集团持有杭州银行的股份比例将由权益变动前的6.88%增至18.7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杭州银行仍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杭州银行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产生影响,杭州银行仍将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资产、人员、财务体系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杭州银行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主要系在杭州银行处的信贷业务等产生的正常资金往来。本次权益变动不对关联交易事项产生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在未来与杭州银行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约定,并依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关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按照公允原则确定,以保证杭州银行的利益及其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如下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减少、规范与杭州银行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杭州银行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银行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杭州银行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杭州银行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杭州银行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杭州银行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主要系在杭州银行处的信贷业务等产生的正常资金往来。其中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杭州银行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仅披露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杭州银行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低于上述标准的不适用。

注2:2023年9月末存款余额含信用证保证金20,600万元。

除前述资金往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杭州银行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杭州银行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杭州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杭州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杭州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情况。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审计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杭州财开集团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5113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杭州财开集团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5145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杭州财开集团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3]310Z003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千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及其股票账户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调整事项的批复》(杭政函〔2024〕4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银行股权划转事项的批复》(杭政函〔2024〕5号);

6、杭州金投集团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定文件;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定文件;

8、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杭州市财政局签署的《增资暨股份转让协议》;

9、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暨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关于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杭州银行股票情况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的说明;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以及规范与杭州银行之间关联交易的承诺;

1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5、信息披露义务人针对杭州银行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1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7、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1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声明;

19、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法律顾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关于在事实发生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杭州银行股票的情况说明。

二、备置地点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杭州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阮毅敏

签署日期:2024年1月17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阮毅敏

签署日期:2024年1月17日

(注:根据杭州金投集团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近日,杭州金投集团收到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干部任免通知,由沈立任杭州金投集团董事长,相关的法人工商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