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数据”、“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博睿数据开展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25日至12月29日对博睿数据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陈杰、毛佳旸、雷蕾。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博睿数据的实际情况,查阅了博睿数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9日的有关文件、资料,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博睿数据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等,查阅了博睿数据本持续督导期内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查阅了内部控制报告等资料。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博睿数据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了有效作用。上市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博睿数据本持续督导期的公开披露文件,与信息披露文件的支持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并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了沟通。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博睿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博睿数据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查阅了博睿数据关联交易相关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并与上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博睿数据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博睿数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审阅了博睿数据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
上市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户数字化体验产品升级建设项目”、“应用发现跟踪诊断产品升级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
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博睿数据已办理完毕全部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已转入上市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博睿数据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博睿数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博睿数据使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博睿数据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并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查阅了相关三会会议文件、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了解了博睿数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博睿数据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制定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本持续督导期内,博睿数据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同行业公司财务报告,了解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和相关行业近期变化情况,并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博睿数据的经营环境和经营业绩情况。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博睿数据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但由于上市公司业务开拓进展不及预期,收入未能覆盖成本费用,导致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亏损。
若未来上市公司业务及产品开拓进展缓慢或效果较差,或未来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加剧,或未来上市公司人力成本大幅增加,则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面临因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所述之情形,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2023年8月17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及其一致行动人孟曦东及冯云彪于2016年2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已到期且不再续约,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未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凯。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上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议上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修订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切实保证内控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建议上市公司持续关注经营业绩情况,必要时及时履行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等信息披露义务。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博睿数据存在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博睿数据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及时安排保荐机构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
在上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博睿数据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在经营业绩方面,上市公司所属行业情况、主要经营模式及主要产品技术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但由于上市公司业务开拓进展不及预期,收入未能覆盖成本费用,导致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亏损。
未来,若上市公司业务及产品开拓进展缓慢或效果较差,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加剧,或上市公司人力成本大幅增加,则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仍可能持续亏损,上市公司亦可能面临因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所述之情形,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情况,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