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1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2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0,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0.50%。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于2021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23,711,57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16%,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76,288,42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884%。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288,42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884%,该限售股份已于2021年7月21日上市流通。部分锁定期为12个月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共计4,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50%,已于2022年1月28日上市流通。
自上市之日至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截至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70,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5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及其做出各项承诺的内容。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2名,分别为汪志荣、汪志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内容一致,所作的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承诺如下:
1、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汪志荣,实际控制人汪志荣、汪志春承诺:
(1)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汪志荣、汪志春承诺:
1、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人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有关承诺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2户。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70,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0.50%。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2:汪志荣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志春为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以及《公司法》要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