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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2024-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02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高环能”)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综合授信及担保事项概述

山高环能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融资期限一年,公司以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3楼房产提供抵押,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山高十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十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4月19日、2023年5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含新设立或收购的全资和控股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额度新增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42,500万元,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16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担保额度预计审议范围之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4038D

注册资本:34,208.3401万元人民币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谢欣

成立日期:1988年03月21日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一段9号仁和春天花园8号楼12层4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厨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货物进出口;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非食用植物油加工;非食用植物油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供暖服务;供冷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合同能源管理;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工业用动物油脂化学品制造;技术进出口;财务咨询;咨询策划服务;汽车新车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固体废物治理;市政设施管理;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肥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经查询,山高环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签署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授信合同》

受信人(甲方):山高环能

授信人(乙方):民生银行

授信额度:10,000万元人民币

授信期限:1年

授信种类: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承兑、非融资性保函

担保/增信措施:山高十方与民生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山高环能与民生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签章且甲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加盖公章或授信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山高十方

债权人(乙方):民生银行

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10,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之和

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保证期间: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三)《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山高环能

抵押权人(乙方):民生银行

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额1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最高债权本金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此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与实际发生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生的最高债权额为准)。

抵押物: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3楼房产,建筑面积共3,466.89㎡。

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上述协议尚未正式签署,主要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实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44,372.5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74.41%;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5,7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54%;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0,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1.55%。上述担保余额合计310,352.5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21.5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形。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