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4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需要,于近日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联同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96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9,425,00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9,125,801.9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8,211,463.7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0,914,338.1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1517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及董事会授权,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或简称“专户”),并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储存与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2024年1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6)、《关于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三、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根据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及董事会授权,新增设立4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相关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截止2024年1月17日,上述公司专户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2024年1月18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宁波新容薄膜电容器扩建升级项目、中电华瑞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详见三、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学鹏、陈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