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4-0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隆基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向春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939,499,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04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5,486,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9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684,013,4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049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240,760,6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4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人,代表股份240,749,3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489%。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刘宁、石薇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联营企业股权转让暨减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110,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93%;反对3,079,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7%;弃权3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371,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24%;反对3,079,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9%;弃权3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115,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98%;反对3,079,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8%;弃权3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376,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45%;反对3,079,6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91%;弃权3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4%。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 关于修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032,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37%;反对15,162,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139%;弃权3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293,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758%;反对15,162,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979%;弃权3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宁、石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