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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4-002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12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茂顺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后,拟决定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相关配套文件一并终止。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48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回购资金总额为17,206,987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会议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刘文波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后,决定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公告》。

会议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刘文波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本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81,9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27,759,683股变更为226,277,783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227,759,683元变更为226,277,783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的公告》。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会议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4年2月5日(周一)15:30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将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本次董事会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现场会议地点为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会议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4-003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在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月12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彭波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经审慎研究后,拟决定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相关配套文件一并终止。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48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回购资金总额为17,206,987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注销详细名单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未来发展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通过。

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议案》

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后,决定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实际授出,因此本次终止激励计划尚未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终止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终止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盖章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4-004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及回购注销的情况说明

(一)终止实施的原因

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导致公司预期经营情况与激励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继续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难以实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公司在积极与各方沟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因素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经审慎研究后,董事会拟决定终止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相关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回购定价依据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程序。详见本公告附后的《附件1: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附件2:回购价格的定价依据》。

(三)回购注销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数量

(1)公司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需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22,400股。

(2)公司终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需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的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30,100股;需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9,400股。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48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

2、回购价格

(1)2021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在激励计划终止时,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11.90元/股。

(2)2022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在激励计划终止时,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11.33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为11.51元/股。

3、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17,206,987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1,481,900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备注:1、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届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载明的数据为准;2、上表中比例计算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四、终止实施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最终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承诺终止本激励计划后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拟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未来发展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公司已就本次终止及注销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终止及注销事项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终止及注销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19日

附件1:

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5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8、2023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9、2023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延期至2023年8月2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取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11、2024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7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6月2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6、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8、2023年6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延期至2023年8月2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取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10、2024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附件2

回购价格的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P=(P0-V)÷(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1)2021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定价依据

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1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5元(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5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4月30日实施完毕。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6.92元/股调整为17.58元/股。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2年5月25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完毕。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7.58元/股调整为12.20元/股。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23年6月2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该分红派息方案已于2023年6月9日实施完毕。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20元/股调整为11.90元/股。

(2)2022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定价依据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2年5月25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完毕。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16.78元/股调整为11.63元/股。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23年6月2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该分红派息方案已于2023年6月9日实施完毕。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11.63元/股调整为11.33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11.81元/股调整为11.51元/股。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在激励计划终止时,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11.33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为11.51元/股。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4-005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

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延期至2023年8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涉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提案暂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后,公司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与相关各方就激励方案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公司在积极与各方沟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了股权激励方案的总体节奏规划与时间点等问题,结合市场环境因素的变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经审慎探讨评估后决定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推进。

三、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后续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承诺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后续公司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完善、更加合理的激励计划,并择机推出,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公司也将持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等员工的积极性,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

四、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未实际授出,本次终止激励计划尚未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实际授出,因此本次终止激励计划尚未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终止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终止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事宜,公司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已获得批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4-006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一、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因公司拟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81,90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27,759,683股变更为226,277,783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227,759,683元变更为226,277,783元。根据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变化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最终以工商部门备案登记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4-007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4年1月18日,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81,9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预计公司总股本将由227,759,683股变更为226,277,783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227,759,683元变更为226,277,783元。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78号1-1#

2.申报时间: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3月5日

3.联系人:翁家林

4.联系电话:023-63809676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4-008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2月5日15:30开始;

2、网络投票: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15-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

(七)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3、以上议案【1】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以上议案【2、3】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

4、股东可通过现场、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或传真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且必须于2024年2月1日 (星期四)17:00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5、登记时间:2024年2月1日 (星期四)9:00-12:00、14:00-17:00。

6、登记地点: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78号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公司证券事务部。

7、联系方式:

联系人:翁家林、王骁

联系电话:023-63809676

联系传真:023-63601010

联系邮箱:ndz@dzwy.com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78号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400042

8、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的费用自理,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20分钟到达会议地点,并出示有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以便验证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六、相关附件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19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968”,投票简称为“大正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2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2月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项的方框中打“√” 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名称(盖章或签字):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及股份性质:

受托人名称(签名):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法人股东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