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对机构改革涉及需修改的金融领域行政法规进行清理
◎记者 张琼斯
1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下称《决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涉及需修改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部行政法规和2个国务院决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表示,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修改一批”的原则,对因机构改革需及时修改的金融领域行政法规进行梳理,提出了修改工作方案。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决定》草案。
据了解,《决定》的起草过程主要遵循三方面思路:落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及时把金融领域机构改革涉及的修法任务落到实处,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一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上述负责人表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议事效率,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委员会促进货币政策科学制定和执行的职能,加强政策沟通、稳定市场预期,为经济回升向好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严格落实《方案》和《决定》要求,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不断完善配套制度,严把准入关口,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监管协作,履行好监管职责,推动银行卡清算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