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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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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2版)

2024-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2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生态景观设计、文旅运营和苗木销售业务。除PPP项目公司外,上市公司主要以南京大千乡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主体开展酒店餐饮等文旅运营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范中华及其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中经营范围涉及酒店餐饮等文旅运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宁夏瀛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宁夏瀛海天驿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夏尚秀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公司均未实际开展经营。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天瑞超然、间接控股股东天熹科技和实际控制人范中华(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且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承诺人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经营主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4、上述承诺于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为规范并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天瑞超然、间接控股股东天熹科技和实际控制人范中华(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上述承诺于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与大千生态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大千生态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大千生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0,000元以上的重大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应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以合法的方式改选和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前述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暂无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对大千生态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大千生态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6个月起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天盛益和不存在买卖大千生态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大千生态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具的《关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6个月起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大千生态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天盛益和于2024年1月3日设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未满一年,暂无财务信息。

天瑞超然于2023年8月10日设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控股股东成立未满一年,暂无财务信息。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变更情况的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内部决策文件;有关当事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六)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同业竞争情况说明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关联交易情况说明及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权益变动完成后若干事项的说明》《关于本次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况说明》《关于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的说明》《关于收购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的说明;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天盛益和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刘淼

2024年1月19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天盛益和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刘淼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