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4-09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副总裁路兴海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路兴海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公司将对其工作另行安排。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路兴海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路兴海先生在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4-10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正定转”可选择回售的
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01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 回售期: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1月29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4年2月1日
● 回售期内“海正定转”停止转股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月15日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本公司“海正定转”当期转股价格的80%。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的约定,“海正定转”回售条款生效。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交易报告书》,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海正定转”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
(一)根据公司《交易报告书》的约定,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满足解锁条件后,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各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各计息年度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海正定转”票面利率为0.01%,计息天数为311天(2023年3月18日一2024年1月22日),利息为100*0.01%*311/365≈0.01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01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海正定转”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海正定转”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0813”,转债简称为“海正定转”。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1月29日。
(四)回售价格:100.01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海正定转”,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4年2月1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海正定转”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海正定转”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576-88827809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